法律分析:
安徽北部则新规划了“H”字型高铁,沟通淮北、宿州、蚌埠、亳州、阜阳五市。包括淮宿蚌城际铁路、淮宿阜城际铁路和亳州-蒙城(蚌埠)铁路。其中淮宿蚌城际铁路和淮宿阜城际铁路即将开工,亳州到蒙城(蚌埠)铁路尚处于前期阶段。
法律依据:
《安徽省现代铁路交通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1年)》
一、现状与形势
(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铁路建设,与原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多轮战略合作,全面加快以高速铁路为重点的铁路建设步伐。目前,干线铁路已覆盖我省所有设区市和47个县,其中高速铁路通达13市16县,全省铁路运营总里程达到4223公里(不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网密度达到301.6公里万平方公里,以合肥为中心、以高速铁路为骨架、以普通铁路为基础的现代铁路网布局逐步显现。
1.高速铁路网主骨架基本形成。建成合宁、合武、京沪、合蚌、合福、宁安、郑徐高速铁路,合肥铁路枢纽南环线及南客站,贯通了京福南北大通道和沪汉蓉、沿江、陆桥东西大通道,全省高速铁路运营里程达到1403公里,高铁占全省铁路总里程的13。在建杭黄、商合杭、合安、郑阜、皖赣芜宣段扩能、淮北客车联络线等快速铁路,新线里程1037公里。目前,以合肥为中心,联通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福州、深圳(南昌)、成都(武汉)、西安(郑州)等方向,“一纵四横四联”的高铁网络已经形成。
2.普通铁路网提质加密。建成铜九、阜六、宿淮等普通铁路,全省普通铁路网基本完善,普通铁路总里程达到2820公里。完成阜阳、合肥、亳州、淮北客站改扩建,实施既有京沪、京九、青阜、漯阜、宁西等铁路电化或复线电化改造,全省复线率达到66.8%,电气化率达到54.5%,全省铁路网质量和能力大幅提升。在建庐铜、马鞍山郑蒲港铁路,阜淮、淮南、水蚌三线电化,符夹铁路扩能改造,合芜、青阜、芜广铁路电化,阜阳北站扩能改造等工程。
3.城际铁路发展基础具备。皖江地区城际铁路网规划通过国家审批,合肥—新桥机场—六安、巢湖—马鞍山、滁州—南京、南陵—繁昌—芜湖—江北集中区等4个近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已全面启动。皖北地区城际铁路网规划编制完成,研究提出淮北—宿州—蚌埠等一批重点项目,与皖江城际网衔接,共同形成安徽城际铁路网体系。
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面起步。合肥城市轨道交通率先取得突破,1号线正式开通运营;2号线、3号线加快建设。芜湖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通过国家批复,2号线一期和1号线正式动工建设。淮南、马鞍山两市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安庆、蚌埠、阜阳等市建设规划正在积极推进,全省已形成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良好态势。
5.运输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我省开通了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杭州、长沙、成都、福州、南昌、郑州、西安11个省会城市、50多个地级城市的直达高铁动车,实现合肥1小时到南京、2-3小时到上海、杭州、南昌、武汉,4小时到北京和福州,合肥南站每日开行动车129.5对。“十二五”以来,全省铁路客运量年均增长11.6%,客运周转量年均增长7.8%。货运能力不断释放提升,重点物资运输保障有力,货运服务趋于多元化,长三角货物快运、“合新欧”国际货运班列、合肥-宁波铁海联运班列、合肥-上海城际特需班列陆续开行。
6.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完善全省铁路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省、市、县协调联动,有力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完善省市共建机制,明确了创新投融资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的各项支持保障政策。在全国率先设立铁路建设投资基金,放大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打造铁路建设融资主渠道。加快推进由我省控股的庐铜铁路、合安高铁建设,积极探索自主建设、管理、运营的新模式。
当前,全省铁路网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网络规模偏小,覆盖广度有待提升,全省尚有13个县不通铁路,3个市、40个县不通快速客运铁路。二是路网干线通道不完善,合肥至山东半岛、西北等方向的高铁通道尚未畅通,缺乏高标准沿江、沿淮高铁通道。三是网络结构有待优化,电气化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四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起步较晚。五是随着国家铁路建设体制改革推进,省方出资压力较大,铁路项目建设运营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大。
二、高铁站拆迁补偿多少法律分析:
应该在半年以上进行通知,国家工程工期不能耽误,从通知,拆迁,建设直至完工,时间都在一年左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高铁开工前多久开始征地拆房不会。
建造高铁时征收土地的,征地范围依据征收文件而定,而不同地区高铁安全距离是不一样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不同地区规划不一样,拆迁范围也不一样。
不在规定范围之内,都不需要拆迁。
农村高铁两边在50米以内都是需要拆迁的,而且也是属于拆迁范围以内的,因为为了保护铁路线路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保障附近居住居民的人身安全。
高铁红线50米内属于拆迁范围。
高速铁路(简称高铁),是指通过改造原有线路(直线化、轨距标准化),使最高营运速率达到不小于每小时200公里,或者专门修建新的“高速新线”,使营运速率达到每小时至少250公里的铁路系统。
高速铁路除了在列车在营运达到一定速度标准外,车辆、路轨、操作都需要配合提升。
中国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高速铁路(高铁)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四、高铁拆迁会整个村拆吗法律分析:
高铁红线50米内属于拆迁范围。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高铁沿线拆迁法律分析:
高铁红线50米内属于拆迁范围。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高铁开工前多久开始征地拆房?法律分析:
应该在半年以上进行通知,国家工程工期不能耽误,从通知,拆迁,建设直至完工,时间都在一年左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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