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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判例,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第141——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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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判例,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第141——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未签定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判例,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第141——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一、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第141——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1关于转化型民间借贷的正确认定——刘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事后通过和解、调解、清算等方式对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达成协议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在审慎排除虚假诉讼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转化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2遗嘱继承纠纷中存在多份遗嘱情况下遗嘱效力的认定——李乙等诉李丁遗嘱继承纠纷案

自然人订立遗嘱系要式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效力。如何认定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是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关键。对于存在遗嘱形式竞合、内容瑕疵等情形的,应结合全案证据、原被告诉辩称及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予以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3离婚协议中为第三人设定权益性质的认定——柏某、温某、柏甲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内容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指定给除男女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的,该约定条款属于利益第三人条款。如何保障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受益权,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第三人作为受益方可以作为离婚协议的权利主体,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直接主张权利。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4行为人假冒本人从事民事活动是否适用表见代理的正确认定——张某诉孙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行为人顶名冒充本人从事民事活动,造成“冒名行为人”与本人主体身份一体化无法区分,只存在真假身份识别问题,相对人没有有效识别“假本人”的代表行为,导致借款、抵押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相对人具有过错,不符合表见代理“善意且无过失”的要求,在本人对假冒行为无过错的情形下,不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5关于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销售欺诈的认定——张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销售欺诈的认定,应主要从经营者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来综合考量。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汽车经销商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未按照生产商要求对召回车辆采取消除缺陷措施即向消费者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欺诈;若经销商能证明对召回车辆进行了处置,消除了缺陷,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情况的,不构成销售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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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6“无接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董某某诉邵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事故责任。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进行判断,在难以分清各自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7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某汽车公司诉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追偿权纠纷案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第三人而言,债务加入抑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性涉及其是否应作为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审判实务中至关重要。对于第三人虽有实际还款行为,但没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不能仅凭第三人的实际还款行为来推定其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三人实际还款行为的性质,应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清偿后的法律后果、债权人是否享有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予以审慎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8夫妻一方对外提供连带保证而另一方仅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配偶处签字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某银行诉柳某、吴某、臧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对于保证人配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的情形,应从该合同的内容出发审查认定保证人配偶应否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保证人配偶一方仅是作为保证人配偶身份在合同末尾“保证人配偶”处签字捺印,并没有证据证实保证人配偶的签字是自愿提供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的,其不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9共同危险行为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王某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将数个行为人均视为侵权行为人。在不能确定交通事故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可根据具体案情,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肇事者驾驶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0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关系性质及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范围的认定——山东某保理公司诉高密某建设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一、保理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将现在的或者将来的、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多种服务项目中的至少一种。保理业务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

二、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收回应收账款时,既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回购债权或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也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保理融资款本息,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但保理商主张权利的范围应以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为限。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01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致害责任的认定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而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果管理人尽到了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且充分警示的义务,则管理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免责事由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在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的存放区;

二是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

三是受害人未经许可故意进入该区域,造成损害。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1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致害责任的认定——某甲、某乙、某丙与某照明公司、某市管理局、某市照明服务中心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

02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对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审查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关系、债权损失的后果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债权人损失后果的过错程度、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人的获利情况及出借次数、出借时间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出借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2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03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

地下设施复杂,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等设施分别属于不同单位管理。

损害发生后,应当查明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结合受害人是否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依法确定地下设施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3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李某诉甲公司、乙公司、丙管委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04关于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正确认定

并存的债务承担需要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也可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处境和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具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4关于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正确认定——田某诉赵某、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05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抚养关系进行确定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应予否定。

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实际抚养子女,以子女和自己名义共同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在此期间的抚养费,在未举证证明已经足额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且另一方拒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5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06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自媒体兼具个人与传统媒体的特性,处理自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时需要同时协调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

判断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应结合被侵害利益的种类与侵权行为的形态特点,综合考量行为人身份、传播范围、指向程度、行为目的及方式等因素。

发布抖音视频寻人,评论中含有不当言论而导致公众误解,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有降低的具体危险,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6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认定——秦某某与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07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认定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

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

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7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认定——李某、张某甲、张某乙诉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08买卖合同纠纷中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认定

成约定金系当事人约定的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其制度安排有别于其他定金类型,表现为其担保事项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而非主合同内容的履行。

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交付后合同即生效的情形,该约定的定金应为成约定金,在定金交付后即产生主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该定金的担保功能也因合同的生效而完成。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因未约定相应定金作为担保,故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8买卖合同纠纷中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认定——某加工公司诉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9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患者应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如果仅仅提供患者本人的陈述、分析等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效力较低。

因此,患者应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依据,进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9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张某诉淄博市某医院健康权纠纷案)

10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结合考量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合同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可以参照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上限酌定违约金的金额,避免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裁判,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0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整规则——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31号——140号裁判要旨

1. 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就当事人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无书面文本,亦可以根据房屋交付及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双方对交易过程的陈述、双方对争议发生原因的陈述等已知事实,依据诚信原则确认双方是否存在相应合同关系。

在确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即使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等法律手续,出卖人亦不能依据有关权属证书享有对抗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请求排除妨害不能成立。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0无书面文本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确认——秦某某诉闫某某排除妨害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 合同履行应遵守绿色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充分利用。

在产品质量虽不符合约定要求,但买受人认可部分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判令部分解除合同,对于不能使用的产品,双方各自返还产品及货款;

对于可以使用的产品,出卖方仍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48绿色原则在因质量问题解除买卖合同情形中的适用——山东某公司诉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 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照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为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

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可得利益损失等于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49先后系列买卖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或者提取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0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桑某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 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无效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1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某某与朱某、滕州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约定不明的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前期实际履行情况对上述事宜进行确认,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2合同约定不明时履行条款的认定——李某诉济南某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 预期违约的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3合同纠纷中预期违约的认定——东营某加油站与某物流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8.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收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6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王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9. 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对于新冠疫情的爆发,以及政府采取相关防控政策中对部分企业的停工、停产要求,均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种情形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有相关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免除房地产开发公司部分违约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59新冠疫情期间逾期交房不可抗力的认定——李某诉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10. 合同约定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损失的30%的,一般应认定为“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60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的确定——山东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易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违约处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3条、第49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并不是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使得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与本约不同,违反两者合同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范围也具有本质区别,一般来说,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若中标文件明确约定保证金为定金性质的,实质为立约定金,可结合实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处理。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77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违约处理——东营某材料公司诉东营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12. 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并非必然有相同的结果,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效。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88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刘某某诉赵某甲、张某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3.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承担了标的物的损害、灭失、破坏风险之后,买受人仍然可以保留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9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李某诉济南某水族馆买卖合同纠纷案)

14. 隐名委托代理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日常经济活动中,某些公司或个人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会选择隐名委托他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从事某些法律行为,受托人在取得委托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若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知道受托签订合同的主体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在无其他过错的情形下,并非合同权利义务承担主体,无须承担合同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15代理关系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认定——甲科技公司诉乙储运公司、丙建筑公司、张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15. 叉交易中表见代理合理信赖要件的司法认定在合同订立、交货、付款等交叉履行的多笔交易中,对于表见代理合理信赖要件的认定,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次交易,应整体分析无权代理人在多笔交叉交易中的行为特征、地位和作用。

无权代理人在已经履行完毕的其他交易中的行为特征、地位和作用,亦能构成相对人在新的交易中的合理信赖。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19交叉交易中表见代理合理信赖要件的司法认定——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6.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

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需结合损失类型、应当预见的时间点、损失数额等事实的分析并排除相关不合理因素,正确理解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否超出合理预见的范围。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27可得利益损失认定中可预见性的正确理解——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7. 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审查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关系、债权损失的后果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债权人损失后果的过错程度、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人的获利情况及出借次数、出借时间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出借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2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8. 成约定金未约定作为履约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成约定金系当事人约定的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其制度安排有别于其他定金类型,表现为其担保事项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而非主合同内容的履行。

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交付后合同即生效的情形,该约定的定金应为成约定金,在定金交付后即产生主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该定金的担保功能也因合同的生效而完成。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因未约定相应定金作为担保,故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8买卖合同纠纷中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认定——某加工公司诉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与买卖合同相关的裁判规则(18则)

山东法院发布民法典适用第141号——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五、山东法院发布民法典适用第141号——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山东法院发布民法典适用第141号——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六、山东法院发布民法典适用第131号——14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01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致害责任的认定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而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果管理人尽到了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且充分警示的义务,则管理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免责事由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在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的存放区;

二是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

三是受害人未经许可故意进入该区域,造成损害。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1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致害责任的认定——某甲、某乙、某丙与某照明公司、某市管理局、某市照明服务中心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

02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对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审查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关系、债权损失的后果与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债权人损失后果的过错程度、出借银行账户的原因和目的、出借人的获利情况及出借次数、出借时间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出借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2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钢铁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03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

地下设施复杂,输水、输气、输电、输油等设施分别属于不同单位管理。

损害发生后,应当查明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结合受害人是否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依法确定地下设施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3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李某诉甲公司、乙公司、丙管委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04关于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正确认定

并存的债务承担需要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也可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处境和身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具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则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4关于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正确认定——田某诉赵某、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05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抚养关系进行确定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应予否定。

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实际抚养子女,以子女和自己名义共同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在此期间的抚养费,在未举证证明已经足额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且另一方拒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5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06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自媒体兼具个人与传统媒体的特性,处理自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时需要同时协调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

判断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应结合被侵害利益的种类与侵权行为的形态特点,综合考量行为人身份、传播范围、指向程度、行为目的及方式等因素。

发布抖音视频寻人,评论中含有不当言论而导致公众误解,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有降低的具体危险,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6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认定——秦某某与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07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认定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不属于遗产范围。

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该农户承包的土地应由发包方收回;

若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死亡,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7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认定——李某、张某甲、张某乙诉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08买卖合同纠纷中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认定

成约定金系当事人约定的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其制度安排有别于其他定金类型,表现为其担保事项为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而非主合同内容的履行。

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交付后合同即生效的情形,该约定的定金应为成约定金,在定金交付后即产生主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该定金的担保功能也因合同的生效而完成。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因未约定相应定金作为担保,故不应再适用定金罚则。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8买卖合同纠纷中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认定——某加工公司诉某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9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中,患者应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如果仅仅提供患者本人的陈述、分析等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效力较低。

因此,患者应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以鉴定意见作为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依据,进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39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张某诉淄博市某医院健康权纠纷案)

10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结合考量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合同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可以参照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上限酌定违约金的金额,避免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裁判,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40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情况下违约金的调整规则——某智能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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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案例,山东法院发布民法典适用第141号——150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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