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五保户的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具体分析如下:
一、宅基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因此,即使是散养五保户,其也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五保户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由于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五保户的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如果五保户在生前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其房屋等个人财产可以按照协议或遗嘱处理,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经济组织。
三、散养五保户宅基地的收回
散养五保户通常无近亲属,其去世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其宅基地。这是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避免因个人去世而导致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综上所述,散养五保户的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作为五保户的遗产进行继承。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五保户宅基地归谁所有??法律分析:
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权归谁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收回集体组织,如果该片宅基地上建造有农民的房屋,可以由该农民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且继续使用该片宅基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因此没有人能够直接继承宅基地,只能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根据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宅基地归继承人或者集体。
一、农村房屋拆还耕后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权归谁
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原有房屋,则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不一致。
在农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
二是因搬迁而拆除房屋。
三是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
具体而言:
(1)如果农民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的,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在拆除旧房后的原有宅基地上建新房,“房随地走”,农民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2)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另外的村组或乡镇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赖以行使的依据即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亦因此而丧失,原来的房主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更不能将宅基地转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统一安排使用。
收回的宅基地,所有权的权属统归于集体,其可以决定交由新的住户使用,原有的房主不能再干涉。
(3)如果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实际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属,原来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法定征收程序后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民原有的房屋,应给予其一定的补偿,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统归国家行使。
国家可以决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设交由建设单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产权证的性质
(一)农村宅基地住宅,一般由乡政府颁发的是乡镇产权,只能居住,不能买卖。
因此自建房不属于商品房,更不属于经济适用房。
自建房没有产权证,只有《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用于农村,不属于所有权证,但却是能证明谁是房产主人的证据。
因为农村多半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组织成员需要建房,就必须办理宅基证,但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因此个人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即便是批准建房,也仅有使用权而已,因此农村居民没有房产证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即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房产证是城市居民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产证上是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凭证。
在城市建房,首先要获得许可,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待房屋建成后再办理产权证。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没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地上的房产却可拥有产权,房产证即是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凭证。
因此,城市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分别在国土部门(土管)、房管局办理登记;
农村居民房屋,仅有宅基地使用证,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一般是经过村、乡两级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没有房屋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表达的意义是:
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
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
它的特殊性在于:
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
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因而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
三、父母过世怎么继承祖宅
农村房屋是农民私有财产,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因为宅基地不是农民私有财产,不能继承。
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农村房屋继承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四、五保户的宅基地归谁所有法律分析:
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收回集体组织,如果该片宅基地上建造有农民的房屋,可以由该农民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且继续使用该片宅基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因此没有人能够直接继承宅基地,只能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五、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归谁法律分析:
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收回集体组织,如果该片宅基地上建造有农民的房屋,可以由该农民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且继续使用该片宅基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因此没有人能够直接继承宅基地,只能拥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六、五保户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法律分析:
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2)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3)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
(4)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遗产分配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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