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包干费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它涵盖了国家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的全部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它是征地包干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或集体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这笔费用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四、其他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用于弥补因征收土地给被征地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
综上所述,征地包干费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这些费用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的,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征地工作经费包括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局)、土地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
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个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的征地费,必须按规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
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机关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组织力量,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登记,具体承办搬迁、安置等项工作,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第八条用地单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费。
第九条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
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
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土地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
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
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三、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法律分析: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和个人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征地包干补偿什么意思法律分析: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和个人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征地包干补偿什么意思 -征地法律分析: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和个人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征地工作经费包括哪些内容?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局)、计委、建委、建设厅(局)、土地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
搞好征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是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事。
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要严于职守,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作法,要坚决制止。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报送农牧渔业部,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
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好用好土地,改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征用,包干使用征地费,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征地费,系指《条例》规定,由用地单位(包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下同)支付的各项因征地产生的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
第三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城市和农村,近郊和远郊,土地年产值的高低,人均耕地的多少和劳动力安置等情况,分别制订出征地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包干使用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由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按规定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征地费,包干使用。
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必须一视同仁,按当地同一个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收取的征地费,必须按规定用途,妥善安排,合理使用。
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挪用。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机关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组织力量,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查、登记,具体承办搬迁、安置等项工作,保证建设用地。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可将征地费的一部分,资助被安置农民,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第八条用地单位要按照征用土地协议的规定,积极协同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征地安置工作,并如期交付征地费。
第九条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从征地费中提取土地管理费的比率,要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
凡一次性征地面积较多,动迁安置工作量不大,牵扯人力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一次性征地数量较少,动迁安置工作量大,牵扯人力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取费比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
县、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为征地服务所必需的费用。
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土地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
借用、招聘人员的工资、差旅、福利费;
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征地费用的包干使用,由建设银行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检查、监督。
1、征地拆迁费包括
2、征地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吗
3、征地拆迁补偿款
4、征地拆迁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5、征地拆迁费用属于什么费用
6、征地拆迁补助
7、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8、征收拆迁补偿款
9、征地拆迁包干合法吗
10、征地拆迁费包含哪些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干,征地包干费指什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干,征地包干补偿什么意思 -征地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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