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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哪些费用,宅基房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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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哪些费用,宅基房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宅基地拆迁补偿哪些费用,宅基房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一、宅基房拆迁补偿费用有哪些?

宅基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补偿

根据房屋的结构和质量,拆迁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例如,茅草房每平方米补偿两千元;砖房每平方米补偿两千六百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三千元;楼房(两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偿三千五百元。这些补偿金额是基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

二、土地补偿

征收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其他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如树木、设施等,以及青苗,都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会支付一定的安置补助费。

社保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总的来说,宅基房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补偿。这些补偿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详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二、宅基地拆迁补偿金是多少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

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

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

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

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

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

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

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

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不过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石木结构、未建部分同上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

(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的;

(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

(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

三、宅基地拆迁的补偿有哪些

法律分析: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宅基地拆迁有哪些补偿标准?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五、宅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六、拆迁的时候宅基地怎么算补偿费?

一、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补偿标准及面积计算:

(1)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

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

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

产权调换时所选取的安置房的总面积按超出被拆迁住宅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

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

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的普通商品房均价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的按平均售价补偿;

超过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且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

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10元;

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

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

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5、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地拆迁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时应补交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实行货币补偿的,应扣减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

6、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同一村庄已被拆迁安置住宅面积应合并计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

8、凡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被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

9、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拆迁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二、拆迁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不过对于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可根据以下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奖励,以下补助标准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含装修)给予补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给予奖励。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已建部分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石木结构、未建部分同上给予奖励。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没有违建也不予奖励。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认定:

(1)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发现并开具制止违法建设的通知书的;

(2)2003年3月快鸟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无影像显示的;

(3)经公示后被举报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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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拆迁补偿哪些费用,宅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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