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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征地补偿标准,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本文介绍重庆长寿征地补偿标准,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重庆市长寿区征地政策,长寿区拆迁赔偿标准,重庆市长寿区2020年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重庆长寿征地补偿标准,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长寿征地补偿标准,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一、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晏家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平方米3800元;八颗镇、新市镇为每平方米3600元;葛兰镇、云台镇、双龙镇为每平方米3400元;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每个地区都会根据国家的制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在发布征地补偿费标准的时候,也会发布一个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我就为大家推荐一篇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14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综合定额包干补偿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可参考附表1、附表2、附表3所列标准执行。

二、住房货币安置价格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含增购自然间)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为每平方米4200元;渡舟街道为每平方米4000元;

晏家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平方米3800元;八颗镇、新市镇为每平方米3600元;葛兰镇、云台镇、双龙镇为每平方米3400元;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三、超过规定标准购房面积及价格

住房安置对象(含申请增购自然间人口)所购安置房面积,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按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执行。

四、被拆迁城镇人员购房面积及价格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员,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

五、拆迁补助及奖励

(一)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搬家补助费;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8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400元计算。

(二)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拆迁奖励;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4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600元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属货币安置住房或异地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的时间计算,发给搬迁过渡费,标准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人每月260元;八颗镇、新市镇、葛兰镇、双龙镇为每人每月180元;云台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人每月

100元。

六、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

统建安置房首期公共维修资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由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划入安置房管理单位,在住房安置对象购房时,按“统一管理、建帐到户、分户核算”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区房管部门管理。首期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完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续缴。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费用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二、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规定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重庆市长寿区征地政策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各地的拆迁部门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进行制定,但总体不会低于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长寿区拆迁赔偿标准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2、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人员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根据这一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听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但是,法律没有赋予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否决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虽然可以向政府提出,但其最终决定权还在政府手里。

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否决权就放弃或者忽视自己的表决权。

如果认为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就应当提出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看了上面关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的问题解答之后,关于征地占房的相关信息大家应该已经了解。

但是在生活中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大家容易爆发矛盾,如果您遇见相应的问题,建议您寻求法律的援助,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五、重庆市长寿区2020年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2、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人员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根据这一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听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但是,法律没有赋予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否决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虽然可以向政府提出,但其最终决定权还在政府手里。

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否决权就放弃或者忽视自己的表决权。

如果认为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就应当提出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看了上面关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的问题解答之后,关于征地占房的相关信息大家应该已经了解。

但是在生活中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大家容易爆发矛盾,如果您遇见相应的问题,建议您寻求法律的援助,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六、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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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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