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的一个村庄,原本宁静的生活因水泥厂的建设被彻底打破,一场围绕土地流转和建设合法性的纠纷就此展开,村民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一、案情介绍
村里拥有集体建设用地约15亩,还有3亩左右的集体河边土地。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本村村民毫不知情且一致反对的情况下,私自将这些土地流转出租给水泥厂用于建设搅拌站。不仅如此,水泥厂还从村民手中租赁了2亩高标准农田,毁坏后铺设水泥路,以便大货车通行。水泥厂距离村庄仅300多米,其带来的污染隐患让村民们忧心忡忡。
{"ctype":2,"value":"8b13632762d0f70309f4235b1afa513d2797c5f7","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b13632762d0f70309f4235b1afa513d2797c5f7?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从建设之初,村民们就坚决抵制。早在前两年,村里就针对水泥厂建设召开过会议,全体村民集体反对,使得项目暂时搁置。然而,去年中旬,水泥厂在私下签订合同后再次动工建设。今年春节后,水泥厂基本建成并准备开工,村民们在开工第一天便进行阻拦,还将水泥厂的一罐灰倒掉,阻止车辆进出,导致工程暂时停工。在此期间,村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拨打土地管理局电话、向县信访局信访,甚至拨打12345,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有的部门只是口头回复,没有任何书面答复,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村民们还了解到,修路时是在晚上进行的,当村民向派出所反映时,派出所称不归其管辖,应找土地管理局;而拨打土地管理局电话后,对方虽表示知晓此事,却并未到现场解决。此外,村委会在整个事件中始终回避问题,不与村民正面沟通。据村民小道消息,水泥厂老板与市区纪检会的正处级干部可能存在某种关联,但这一说法尚未得到证实。村民们对村委会的行为极为不满,认为村委会为了私利,不顾村民利益,私自与水泥厂签订流转协议,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权益。
二、咨询人诉求
村民们的诉求十分明确,他们坚决反对在村里建设水泥厂,要求起诉水泥厂违法占地建厂,通过法律诉讼阻止水泥厂投入使用,并将已建成的厂房铲平,恢复土地原状。村民们表示,他们不要任何经济补偿,只希望能恢复原本的生活环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村民们联系了北京的好几家律所,这些律所的报价从XX万到XX万不等,村民们觉得价格偏高,他们所能接受的费用大致在XX万左右。
三、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
面对村民们的困境,李律师给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和维权建议。
首先,关于村委会擅自流转土地的行为,这明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私自处置村集体土地,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决定。因此,村民们可以直接起诉村委会和水泥厂业主,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无效。不过,民事诉讼需要村民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土地流转未经合法程序,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
其次,针对非法流转土地的行为,村民们可以申请上级政府进行查处。如果上级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村民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将上级政府告上法庭。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给上级政府施加压力,督促其解决问题。
再者,从水泥厂建设的合法性来看,其建设不仅需要合法流转土地,还必须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设许可手续以及环评手续等。鉴于水泥厂属于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环评手续尤为重要。目前,水泥厂并未向村民出示相关手续,村民们可以申请信息公开,查看水泥厂是否具备这些合法手续。若确定没有,村民们可要求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其违法施工建设行为,要求环保部门查处其违法生产行为,要求自然资源部门查处其违法用地行为。如果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不进行查处,村民们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在维权费用方面,考虑到村民们凑钱不易,且后续法律程序较为复杂,律师提出了一种打包代理的方式。律师建议预留X万元作为差旅费,用于律师前往当地办案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代理费方面,尽量压缩至X万元,但前提是村民们能凑齐X万元。律师表示理解村民们的经济状况,也希望能为村民们争取合法权益,但由于案件可能涉及较多法律程序,律师可能需要多次前往当地,费用过低将难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因此,希望村民们尽量凑齐费用,以便律师团队能够全力为村民维权。如果最终费用仍有缺口,双方可以再进行协商。
这场纠纷中,村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李律师的解答为村民们指明了维权方向,虽然前方的道路依然充满艰辛,但只要村民们团结一心,依法维权,就有可能实现恢复土地原状、保障自身权益的目标。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相信通过合法的途径,公平和正义最终会得到伸张。
二、淮阳拆迁补偿1、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1号)》,宗地位于彭新庄北街北侧、颖河路东侧,涉及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0.5916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2、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2号)》。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大庆路西侧、庆丰西路南侧。
涉及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5.017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3、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根据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第3号)》,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0.5045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耕地7.463公顷;
农村道路0.1287公顷;
岗叉楼耕地2.8412公顷,农村道路0.0716公顷。
4、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张夏庄村根据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4号)》,宗地一:
位于大庆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二:
位于吉祥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三:
位于昆仑路西侧、女娲路北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张夏庄村委会,面积为8.7758公顷、8.5626公顷、6.3337公顷。
5、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根据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5号)》,宗地一:
位于华山路东侧、紫云路南侧;
宗地二:
位于女娲路南侧、昆仑路西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面积为5.4574公顷、6.0342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周口市淮阳2023拆迁哪些村庄法律分析:
淮阳城里全部拆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淮阳城里全部拆迁吗法律分析: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
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淮阳区拆迁赔偿法律分析: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
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淮阳城里全部拆迁吗?1、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1号)》,宗地位于彭新庄北街北侧、颖河路东侧,涉及川汇区金海路办事处彭新庄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0.5916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2、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根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2号)》。
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大庆路西侧、庆丰西路南侧。
涉及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史滩居委会集体土地,面积为5.0171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3、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根据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第3号)》,拟征收李埠口乡范营、岗叉楼村委会集体土地10.5045公顷,其中范营村委会耕地7.463公顷;
农村道路0.1287公顷;
岗叉楼耕地2.8412公顷,农村道路0.0716公顷。
4、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张夏庄村根据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4号)》,宗地一:
位于大庆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二:
位于吉祥路东侧、女娲路北侧;
宗地三:
位于昆仑路西侧、女娲路北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张夏庄村委会,面积为8.7758公顷、8.5626公顷、6.3337公顷。
5、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根据2021年1月28日发布的《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5号)》,宗地一:
位于华山路东侧、紫云路南侧;
宗地二:
位于女娲路南侧、昆仑路西侧。
涉及川汇区城北办事处黄庄村委会,面积为5.4574公顷、6.0342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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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周口拆房赔偿标准2025,淮阳区拆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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