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竹林补偿标准因地区、竹林年限、竹种及竹林面积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到竹林补偿,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竹林补偿费
经济林林地(包括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这一标准反映了竹林所处地理位置对补偿费用的影响,平川地因交通便利、利用价值较高,故补偿费用也相应较高。
二、林木补偿标准
对于竹林中的具体林木,如杨、柳、榆、槐等,可依据其树龄和平均每亩的数量来确定具体的补偿费用。虽然这些标准可能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竹种,但可作为一个参考框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一般补偿流程
确认竹林所有权:确保补偿款项支付到合法的所有人账户上。
进行竹林调查:确定竹林的面积、品种、年限等信息,以及竹林补偿的基准价等。
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需明确竹林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竹林移交等相关内容。
竹林移交与验收:移交时确认竹林的数量、品种等信息。
支付补偿款:补偿方需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项。
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补偿后,需办理如竹林注销、竹林地流转等手续。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告组织实施。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综上所述,国家征收竹林补偿标准受多重因素影响,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进行调整。在进行竹林补偿时,务必及时了解并遵循当地最新政策和标准。
二、竹林征用赔偿标准国家对竹林补偿标准如下:
1、法律规定: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国家对竹林补偿标准竹林补偿标准如下:
1、竹林年限:
竹林补偿标准通常与竹林年限有关;
2、竹种:
不同的竹种也会影响竹林补偿标准;
3、竹林面积:
竹林补偿标准还会根据竹林的面积进行调整;
4、地区:
不同的地区竹林补偿标准也会不同。
竹林补偿的一般流程如下:
1、确认竹林所有权:
竹林补偿前,需要确认竹林的所有权,确保补偿款项支付到合法的所有人账户上;
2、进行竹林调查:
竹林补偿前,需要进行竹林调查,确定竹林的面积、品种、年限等信息,以及竹林补偿的基准价等;
3、签订补偿协议:
在确认竹林信息后,需要与补偿方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需要明确竹林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竹林移交等相关内容;
4、竹林移交: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需要将竹林移交给补偿方,竹林移交时需要进行验收,确认竹林的数量、品种等信息;
5、支付补偿款:
在完成竹林移交之后,补偿方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支付补偿款项,该款项应支付至合法所有人账户上;
6、办理相关手续:
在完成补偿款的支付之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例如竹林的注销、竹林地的流转等。
综上所述,具体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进行调整。
同时,竹林补偿标准也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竹林补偿时,需要及时了解当地最新政策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竹林补偿有什么标准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一、拆迁安置补偿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
1、《土地管理法》规定: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五、农村竹林征收补偿标准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一、拆迁安置补偿的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
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
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
1、《土地管理法》规定: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六、农村征地竹子补偿高吗国家对竹林补偿标准如下:
1、法律规定: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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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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