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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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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南通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一、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宅基地是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农民特有的福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并且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为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政府给予农民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他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所有人,只能享受享受和占有的权利,宅基地也是农民的福利,但是宅基地是不允许抵押的。那么在南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的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南通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通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 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 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 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

二、在南通市怎样申请宅基地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等。

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

该办法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办法规定宅基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或村民居住,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另外,办法还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宅基地的流转中,已经具有住房的宅基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此外,宅基地的流转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确保流转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村委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并及时将宅基地的审批结果信息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及时登记,并由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如果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宅基地流转纠纷的解决,首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办法对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也需要村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南通宅基地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实行的专门立法。

该条例主要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在宅基地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期限和范围等。

农民个人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宅基地的行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在宅基地转让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守的程序和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转让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总体来看,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宅基地使用和转让,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如果宅基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续期?宅基地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后一般不会再行续期。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宅基地实质性投入巨大、利益攸关等,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延长使用的措施。

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

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做到依法合理使用和转让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五、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实行的专门立法。

该条例主要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在宅基地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期限和范围等。

农民个人可以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同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使用宅基地的行为,也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在宅基地转让方面,条例规定了宅基地转让应该遵守的程序和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转让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占用。

总体来看,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宅基地使用和转让,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如果宅基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是否可以续期?宅基地使用期限一般为70年,到期后一般不会再行续期。

不过,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宅基地实质性投入巨大、利益攸关等,可以考虑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延长使用的措施。

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

相关法律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转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认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做到依法合理使用和转让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可以由农民依法享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等。

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

该办法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办法规定宅基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或村民居住,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另外,办法还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宅基地的流转中,已经具有住房的宅基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此外,宅基地的流转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确保流转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村委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并及时将宅基地的审批结果信息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及时登记,并由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如果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宅基地流转纠纷的解决,首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办法对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也需要村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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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通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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