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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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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东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东营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山东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1〕10号)同时作废。

四、辽宁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城区中心组团(东到大桥路,南到汶河,西到西内环路,北到辛大铁路)。

补偿标准:

区片价:

70000元/亩;基本农田:

84000元/亩;建设用地:

70000元/亩;未利用地:

5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中心组团外围片(一类区片外,东到莱城区界,南到汶河,西到方下河-口镇西南边界-汇河,北到济莱高速公路)。

补偿标准:

区片价:

60000元/亩;基本农田:

72000元/亩;建设用地:

60000元/亩;未利用地:

4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二类区片外,南到汶河,西到莱城区与泰安市岱岳区区县界,北到寨里镇-羊里镇-口镇-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鹏泉街道办事处北边界,东到莱城区-钢城区区界。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5000元/亩;基本农田:

66000元/亩;建设用地:

55000元/亩;未利用地:

44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大王庄镇、雪野镇、茶业口镇、和庄镇、苗山镇。

高庄街道办事处、牛泉镇事处(汶河以南部分)。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0000元/亩;基本农田:

60000元/亩;建设用地:

50000元/亩;未利用地:

4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山东省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城区中心组团(东到大桥路,南到汶河,西到西内环路,北到辛大铁路)。

补偿标准:

区片价:

70000元/亩;基本农田:

84000元/亩;建设用地:

70000元/亩;未利用地:

56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中心组团外围片(一类区片外,东到莱城区界,南到汶河,西到方下河-口镇西南边界-汇河,北到济莱高速公路)。

补偿标准:

区片价:

60000元/亩;基本农田:

72000元/亩;建设用地:

60000元/亩;未利用地:

48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二类区片外,南到汶河,西到莱城区与泰安市岱岳区区县界,北到寨里镇-羊里镇-口镇-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鹏泉街道办事处北边界,东到莱城区-钢城区区界。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5000元/亩;基本农田:

66000元/亩;建设用地:

55000元/亩;未利用地:

44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大王庄镇、雪野镇、茶业口镇、和庄镇、苗山镇。

高庄街道办事处、牛泉镇事处(汶河以南部分)。

补偿标准:

区片价:

50000元/亩;基本农田:

60000元/亩;建设用地:

50000元/亩;未利用地:

4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青苗补偿费标准: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5、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6、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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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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