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拔土地的拆迁与补偿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国有划拔土地拆迁的基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有划拔土地拆迁需遵循以下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相关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规,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政府应组织测算并落实费用,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
二、国有划拔土地拆迁的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有划拔土地拆迁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确保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能保障其居住条件有改善。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包括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期间的费用。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于房屋被征收前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三、国有划拔土地拆迁补偿的注意事项
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补偿费用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被征地农民应被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国有划拔土地的拆迁与补偿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公开透明地开展工作,听取并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划拨土地的房子和商品房拆了怎么赔偿法律分析:
国有划拨土地拆迁是有补偿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让,另一种是赠送。
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补偿。
根据最高法院对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函的批复,对划拨土地上未建房的闲置土地,按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国有划拨土地拆迁有补偿么法律分析:
划拨土地的房子拆迁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具体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划拨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拆迁,被征收人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国有划拨土地拆迁有补偿吗法律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拆迁,被征收人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房子拆了怎么赔偿法律分析:
国有划拨土地拆迁是有补偿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让,另一种是赠送。
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补偿。
根据最高法院对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函的批复,对划拨土地上未建房的闲置土地,按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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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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