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三河镇桥庵村是最有可能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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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为止,这个村庄已经进行了房屋整体改造,并且对于裸露的房屋都进行了刷漆,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将整个村庄的土地都铺成了柏油路。
据说这个村庄在年后会建造一个大型文化舞台来供有需要的人前去表演,其次就是在年后居委会门前都会设有健身器材,如有需要锻炼的人士,可以前去进行锻炼身体。
不过具体的规划时间以及规划进度还是要看当地政府的能力。
三河村的今天富饶,得益于2013年村里的那个大胆的尝试。
当时,三河村还是一个后进村。村里的主干道是一条坑坑洼洼的泥巴路,沟渠破烂,村民收入长期低于镇里的平均水平。甚至村里的党支部,还在2012年被评为「软弱涣散」党组织,在全镇24个村子中评分排名倒数第二。
困顿生活并没有打击到村民对足球的热爱。「坝坝」是四川地区的方言,意思是平原、平地。一直以来,四川地区踢的「野球」被当地群众称为「坝坝足球」,三河村的足球爱好者们也不例外。
以前,田间的晒谷场是三河村足球爱好者训练的主阵地,虽然偶尔也参加一些比赛,但还是处在个人爱好的层面,组织比较松散。直到2013年,村里成立了第一支业余农民足球队(也是成都首个在民政局注册的农民足球俱乐部),为了方便训练,几个运动员计划筹资十几万,在村里建一座足球场。
可一打听才知道,十几万根本不够,即便再缩减规格,也要四十余万。高昂的造价如同泼在村民头上的一盆冷水,难道乡村真的「高攀不起」足球这项运动吗?最终这件事上了村里的「一事一议」,由大家来讨论是否要由村里筹集剩余的资金。
「建足球场」,即便是现在来看,这都是一个奢侈的提议,尤其当时村庄还谈不上富裕,但在被誉为中国足球职业化起点的成都,这一切都有了可能。
早在2012年,成都就被评为国家首批中国足球发展试点城市,并且正值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乡村体育运动,算上市、区、镇对全民建设基础设施的补贴,或许还真有可能把足球场给建起来。经过一番讨论,村里最终把心一横,建!
二、三河市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三河市要拆的村包括:
高楼镇孤山营村,高楼镇西大府庄村等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三河市要拆的村法律分析:
三河市要拆的村包括:
高楼镇孤山营村,高楼镇西大府庄村等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三河市要拆的村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1、城乡空间结构。
形成“一心、两轴、六区”的村镇空间布局结构。
(1)一个核心县域经济和城镇发展的主中心中心城区,是唐河县域城镇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两条城镇发展复合轴。
县域城镇发展主轴:
沿G312、宁西铁路、沪陕高速等东西向交通通道构成的城镇产业复合发展轴。
县域城镇发展次轴:
沿规划G234、方枣高速等南北向交通通道构成的城镇产业复合发展轴。
(3)六个县域功能区。
以县城和桐寨铺镇、大河屯镇、湖阳镇、马振抚镇、郭滩镇五个中心镇为中心形成的城镇综合经济区、西北部城镇经济区、东部城镇经济区、南部城镇经济区、东南部城镇经济区、西南部城镇经济区。
2、城乡综合交通规划。
紧紧围绕唐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道路升级改造、优化路网结构为重点,打造“水、公、铁”为一体的综合性交通枢纽。
(1)铁路:
依托现状宁西铁路发展货运交通;
建议规划建设宁西高铁。
(2)高速公路:
利用现状沪陕高速,增加出入口设置;
规划建设方枣高速和邓桐高速。
(3)国省道:
规划对国道G312城区段进行绕城改线,提升省道S240为国道G234;
改建省道S335为国道G328;
将国道G312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其余国省道为二级公路。
(4)唐河复航:
在唐河境内设置城郊、郭滩两个作业区和源潭、马店、郭滩三个枢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唐河县三夹河以南规划法律分析:
1、城乡空间结构。
形成“一心、两轴、六区”的村镇空间布局结构。
(1)一个核心县域经济和城镇发展的主中心中心城区,是唐河县域城镇和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两条城镇发展复合轴。
县域城镇发展主轴:
沿G312、宁西铁路、沪陕高速等东西向交通通道构成的城镇产业复合发展轴。
县域城镇发展次轴:
沿规划G234、方枣高速等南北向交通通道构成的城镇产业复合发展轴。
(3)六个县域功能区。
以县城和桐寨铺镇、大河屯镇、湖阳镇、马振抚镇、郭滩镇五个中心镇为中心形成的城镇综合经济区、西北部城镇经济区、东部城镇经济区、南部城镇经济区、东南部城镇经济区、西南部城镇经济区。
2、城乡综合交通规划。
紧紧围绕唐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道路升级改造、优化路网结构为重点,打造“水、公、铁”为一体的综合性交通枢纽。
(1)铁路:
依托现状宁西铁路发展货运交通;
建议规划建设宁西高铁。
(2)高速公路:
利用现状沪陕高速,增加出入口设置;
规划建设方枣高速和邓桐高速。
(3)国省道:
规划对国道G312城区段进行绕城改线,提升省道S240为国道G234;
改建省道S335为国道G328;
将国道G312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其余国省道为二级公路。
(4)唐河复航:
在唐河境内设置城郊、郭滩两个作业区和源潭、马店、郭滩三个枢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唐河县三夹河以南规划?法律分析:
三河市要拆的村包括:
高楼镇孤山营村,高楼镇西大府庄村等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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