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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征用补偿费可以继承吗现在,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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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征用补偿费可以继承吗现在,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自留山征用补偿费可以继承吗现在,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一、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根据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二、农村自留地征用补偿吗

农村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归个人所有。

农村征地拆迁程序包括用地申请、拟定征地方案、征地审查、征地审核与批复、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补偿安置的实施。

在处理农村征收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和发放,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分析

一、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农村自留山地被征收的,赔偿款归属是有规定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归所有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是什么?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的房屋以及土地类型来计算相应的补偿标准,并且补偿款的发放也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农村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在处理的时候都需要分情况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自留山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归所有人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征地拆迁程序包括办理用地申请、拟定征地方案、征地审查、征地审核与批复、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及补偿安置的实施等步骤。

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房屋和土地类型计算相应的补偿标准,并且补偿款的发放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

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

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三、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一、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是什么1、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用分配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自留山被征用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五、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六、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属权归属问题

农村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归个人所有。

农村征地拆迁程序包括用地申请、拟定征地方案、征地审查、征地审核与批复、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补偿安置的实施。

在处理农村征收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和发放,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分析

一、自留山地被征用补偿费归谁?

农村自留山地被征收的,赔偿款归属是有规定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归所有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农村征地拆迁程序是什么?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的房屋以及土地类型来计算相应的补偿标准,并且补偿款的发放也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农村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在处理的时候都需要分情况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自留山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归所有人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征地拆迁程序包括办理用地申请、拟定征地方案、征地审查、征地审核与批复、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及补偿安置的实施等步骤。

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房屋和土地类型计算相应的补偿标准,并且补偿款的发放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

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

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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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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