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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树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桂花树征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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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树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桂花树征地赔偿标准

桂花树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桂花树征地赔偿标准

一、2022年桂花树征地赔偿标准

一、桂花树征用补偿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如果征收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的项目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项。

(二)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2、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3、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4、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二、果树补偿标准

(一)苹果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二)梨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三)桃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三、征地补偿的范围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桂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般林木: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征地桂花树补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

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桂花树的赔偿价格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如果征收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的项目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项,因此,如果你所提到的桂花树所附土地被征收,桂花树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补偿。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由地方各省作出规定,实践中,地方各省往往规定由设区市来制定标准,具体你可以参考你所在地方省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应法规、规章。

如果修路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必办理征收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仍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桂花树作为农用地上的附着物补偿仍应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你作为桂花树的所有权人可以与项目单位协商或者评估。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五、征地桂花树赔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如果征收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的项目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项,因此,如果你所提到的桂花树所附土地被征收,桂花树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补偿。

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由地方各省作出规定,实践中,地方各省往往规定由设区市来制定标准,具体你可以参考你所在地方省关于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应法规、规章。

如果修路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必办理征收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仍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桂花树作为农用地上的附着物补偿仍应参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你作为桂花树的所有权人可以与项目单位协商或者评估。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桂花树补偿新规定

法律分析:

一般林木:

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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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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