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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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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

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

一、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

法律分析:国道征地补偿标准是: (一)耕地的补偿标准:种植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大豆等)的耕地11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棉花、烟叶等)的耕地2000元亩。 (二)园地的补偿标准:园地2000元亩,果树、桑树等果木不再另外补偿。 (三)林地的补偿标准:林业育苗地、苗圃2000元亩,成材林1000元亩。 (四)药材地的补偿标准:一年生药材1500元亩;多年生药材,第一年1500元亩,第二年2000元亩,第三年3000元亩,第四年1300元亩,第五年1000元亩(不到收获季节,适当参照第三年补偿标准执行)。 (五)菜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性菜地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大棚菜地青苗补偿费2000元亩,菜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补偿。 (六)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见表二、表三、表四。 (七)间作套种(栽)的土地,按补偿标准最高的单项作物(杂树、果树)进行补偿,不重复累加计算。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国道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国道征地补偿标准

国道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一般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一定补偿;

耕地,菜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房屋方面由建设单位另行重建的,原宅基地无补偿;

5、无收益的非耕地,没有补偿;

6、征收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自行规定,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国道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基本农田

(1)水田:

每亩补偿9.9万元

(2)旱田:

每亩补偿5.8万元

(3)菜田:

每亩补偿15.6万元

2、农村未利用土地

荒山、空闲地、荒滩、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1万元,由村集体领取,再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分配给各个集体成员。

3、农村的公共建设用地

村民住宅(指宅基地)、工矿用地、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

4、林地:

每亩补偿13.8万元

5、农房补偿

(1)平房、草房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900元

(2)楼房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3400元

(3)砖房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2400元

(4)预制砖结构房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2800元

6、地面上的其他建筑、物件

(1)水泥地坪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65元;

(2)厕所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200~300元;

(3)仓房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920元;

(4)沼气池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4600元;

(5)塑料大棚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65——285元;

(6)猪鸡舍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50—260元;

(7)菜窖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80—330元;

(8)格栅补偿标准:

每米450元;

(9)砖石墙补偿标准:

每米190元;

(10)水井补偿标准:

一口1000元;

(11)大门楼补偿标准:

一个2400元;

(12)排灌大井补偿标准:

一口30000元;

(13)一般的农家排灌水井补偿标准:

一口15000元;

(14)电话移机补偿标准:

每家200元;

(15)排水管补偿标准:

一米1000元;

(16)有线电视补偿标准:

每家3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县道公路占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基本农田

(1)水田:

每亩补偿9.9万元

(2)旱田:

每亩补偿5.8万元

(3)菜田:

每亩补偿15.6万元

2、农村未利用土地

荒山、空闲地、荒滩、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每亩补偿2.1万元,由村集体领取,再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分配给各个集体成员。

3、农村的公共建设用地

村民住宅(指宅基地)、工矿用地、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

4、林地:

每亩补偿13.8万元

5、农房补偿

(1)平房、草房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900元

(2)楼房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3400元

(3)砖房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2400元

(4)预制砖结构房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2800元

6、地面上的其他建筑、物件

(1)水泥地坪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65元;

(2)厕所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200~300元;

(3)仓房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920元;

(4)沼气池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4600元;

(5)塑料大棚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65——285元;

(6)猪鸡舍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50—260元;

(7)菜窖的补偿标准:

每平方米180—330元;

(8)格栅补偿标准:

每米450元;

(9)砖石墙补偿标准:

每米190元;

(10)水井补偿标准:

一口1000元;

(11)大门楼补偿标准:

一个2400元;

(12)排灌大井补偿标准:

一口30000元;

(13)一般的农家排灌水井补偿标准:

一口15000元;

(14)电话移机补偿标准:

每家200元;

(15)排水管补偿标准:

一米1000元;

(16)有线电视补偿标准:

每家3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国道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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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道征地补偿明细表,县道公路占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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