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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耒阳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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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耒阳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耒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耒阳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一、耒阳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法律主观:

耒阳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衡阳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3、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衡阳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细

衡阳市自开展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开始以来,一直秉承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且充分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力求切实落实相关补偿安置工作。

在2021年,湖南省对于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发出通知。

那么,湖南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南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1、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3、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5、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衡阳市补偿标准

1、I区:

市区83000元/亩,常宁市58000元/亩,衡南县58000元/亩,耒阳市60000元/亩,南岳区65000元/亩,祁东县58000元/亩,衡东县58000元/亩,衡山县58000元/亩,衡阳县58000元/亩。

2、II区:

市区70000元/亩,常宁市49000元/亩,衡南县50000元/亩,耒阳市52000元/亩,南岳区50000元/亩,祁东县50000元/亩,衡东县50000元/亩,衡山县50000元/亩,衡阳县50000元/亩。

3、地类系数:

园地和林地均为0.8

通过此次的调整,我们可以发现湖南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只影响土地部分,而对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部分并不影响。

此次调整是基于国家指导方针的原则和各地区多次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更加的趋向合理,既符合了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兼顾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湖南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3、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5、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衡阳市补偿标准

1、I区:

市区83000元/亩,常宁市58000元/亩,衡南县58000元/亩,耒阳市60000元/亩,南岳区65000元/亩,祁东县58000元/亩,衡东县58000元/亩,衡山县58000元/亩,衡阳县58000元/亩。

2、II区:

市区70000元/亩,常宁市49000元/亩,衡南县50000元/亩,耒阳市52000元/亩,南岳区50000元/亩,祁东县50000元/亩,衡东县50000元/亩,衡山县50000元/亩,衡阳县50000元/亩。

3、地类系数:

园地和林地均为0.8通过此次的调整,我们可以发现湖南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只影响土地部分,而对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部分并不影响。

此次调整是基于国家指导方针的原则和各地区多次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更加的趋向合理,既符合了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兼顾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衡阳的市民在期待自己的土地被征收的同时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能够获得高额的补偿的,所以在与政府协商具体的补偿问题时遭遇了侵权可以马上找律师代为与其进行交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衡阳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3、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5、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衡阳市补偿标准

1、I区:

市区83000元/亩,常宁市58000元/亩,衡南县58000元/亩,耒阳市60000元/亩,南岳区65000元/亩,祁东县58000元/亩,衡东县58000元/亩,衡山县58000元/亩,衡阳县58000元/亩。

2、II区:

市区70000元/亩,常宁市49000元/亩,衡南县50000元/亩,耒阳市52000元/亩,南岳区50000元/亩,祁东县50000元/亩,衡东县50000元/亩,衡山县50000元/亩,衡阳县50000元/亩。

3、地类系数:

园地和林地均为0.8通过此次的调整,我们可以发现湖南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只影响土地部分,而对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部分并不影响。

此次调整是基于国家指导方针的原则和各地区多次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更加的趋向合理,既符合了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兼顾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衡阳的市民在期待自己的土地被征收的同时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能够获得高额的补偿的,所以在与政府协商具体的补偿问题时遭遇了侵权可以马上找律师代为与其进行交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3、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5、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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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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