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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2020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邯郸市农村宅基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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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2020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邯郸市农村宅基地规定

邯郸2020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邯郸市农村宅基地规定

一、邯郸市农村宅基地规定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拓展资料: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法律依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二、河北农村宅基地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有哪些,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

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

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有哪些水平和管理能力。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邯郸市农村宅基地规章?

法律分析:

河北农村宅基地面积相关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四、河北农村宅基地面积

法律主观: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关于 农村宅基地 建房收费吗规定:

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宅基地 :

(一)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 拆迁 的;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 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邯郸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关于 农村宅基地 建房收费吗规定:

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宅基地 :

(一)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 拆迁 的;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 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和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政策有哪些,按照稳慎原则,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改革,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责任体系,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

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推动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切实把农村宅基地管住、管好、管活,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基本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较好履行部门职责和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案例。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把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尽快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各司其职的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承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安排的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

乡镇要落实审批职责,做到有人管、及时管、管得好。

组织开展不同层级的农村宅基地工作宣传培训,提升政策有哪些水平和管理能力。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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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邯郸2020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邯郸农村宅基地收费标准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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