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制定,形成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暂行办法》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征收与补偿办法》青苗补偿标准,改为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征收流程与标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详细阐明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贴标准和具体条件等方面内容。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是惠州市政府为加强土地利用经营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
该办法严格遵循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及征收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并特别注重自愿有偿征收原则的贯彻实施,以改善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和营造优良社会秩序。
集体土地征收和个人征收有什么区别? 集体土地征收和个人征收其实指的都是土地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政府基于某些公共利益(如市政基础设施、工业园建设等)所需要的土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
而个人征收则是指政府将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产权纳入征收范围,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补偿标准为其进行赔偿。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保障农民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合规合法,同时促进城乡建设发展。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需遵守程序规程,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标准化方案,以达到公平、合理的治理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在需要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以公益为目的,实行同等条件下免征或者优先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法律分析:
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制定,形成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
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
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
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暂行办法》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征收与补偿办法》青苗补偿标准,改为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四、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法律问题一、惠州市2022年征地补偿标准
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规定的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有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征地补偿的落实是比较难且复杂的事项,主要是因为征地补偿涉及到拆迁人群人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的处理好易引导社会矛盾。
所以在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做好调查研究,以制定合法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安徽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五、惠州市2022年征地补偿标准一、惠州市2022年征地补偿标准
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惠州市最新征地补偿规定的项目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有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征地补偿的落实是比较难且复杂的事项,主要是因为征地补偿涉及到拆迁人群人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的处理好易引导社会矛盾。
所以在制订征地补偿标准时,需要做好调查研究,以制定合法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你好,问一下针对于安徽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六、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征收流程与标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详细阐明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贴标准和具体条件等方面内容。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是惠州市政府为加强土地利用经营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
该办法严格遵循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及征收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并特别注重自愿有偿征收原则的贯彻实施,以改善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和营造优良社会秩序。
集体土地征收和个人征收有什么区别? 集体土地征收和个人征收其实指的都是土地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政府基于某些公共利益(如市政基础设施、工业园建设等)所需要的土地,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
而个人征收则是指政府将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产权纳入征收范围,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补偿标准为其进行赔偿。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保障农民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合规合法,同时促进城乡建设发展。
在征收过程中,政府部门需遵守程序规程,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标准化方案,以达到公平、合理的治理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在需要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以公益为目的,实行同等条件下免征或者优先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1、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拆迁规定
2、《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3、2020年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4、《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
5、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标准
6、惠州征收集体宅基地补偿标准
7、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8、惠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9、惠州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1
10、惠州拆迁公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拆迁,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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