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厂房拆迁补偿价格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无法给出具体的统一标准。但一般来说,厂房拆迁补偿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拆迁费
按照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这个标准各地不一,不能按农房的标准。具体补偿金额需根据厂房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二、构附着着物补偿费
包括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各类标准不一,根据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三、设备折旧处理
厂房内不能搬迁的设备、设施,由被拆迁方提供购入发票(收据),作折旧处理补偿。
四、搬迁费
可以移动的设备、厂房内的其他设施搬迁费用,由被拆迁方根据搬迁数量、距离做测算,双方商定。
五、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需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行为等条件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总的来说,安徽厂房拆迁补偿价格需根据具体情况评估确定,涉及多个方面的补偿。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进行公告、听取意见、评估等程序,并确保补偿公平合理。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因此,在面对厂房拆迁时,被拆迁方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依法维权。
二、厂房拆迁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安徽省工厂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以下三种费用:
拆迁资产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
市、县级政府需要给征收人作出以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安徽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安徽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可以参考: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安徽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肥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
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以及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或者是经营用房需要按商业用房的性质进行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合肥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肥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通常是:
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补偿以及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或者是经营用房需要按商业用房的性质进行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安徽省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安徽省工厂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以下三种费用:
拆迁资产补偿、拆迁费用补偿、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
市、县级政府需要给征收人作出以下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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