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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评估补偿后自行拆迁,原来拆迁没拆完补偿完了二次拆迁还会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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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评估补偿后自行拆迁,原来拆迁没拆完补偿完了二次拆迁还会补偿吗

房子拆迁评估补偿后自行拆迁,原来拆迁没拆完补偿完了二次拆迁还会补偿吗

一、原来拆迁没拆完补偿完了二次拆迁还会补偿吗

二次拆迁肯定是享受拆迁补偿的。根据最新政策,原则上农村每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但不代表现在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一个家庭中有多处宅基地被二次拆迁的,被拆迁人仍可依法享受房屋价值、宅基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给予的补偿低于房屋价值补偿的,被拆迁人可视为不合理补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征地拆迁居民房屋的,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相邻房屋在征收当日的市场价值。当遇到不合理的补偿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启动司法程序维权,从而获得合理的补偿,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二次拆迁该怎么补偿

律师分析:

要根据具体情况。

拆迁补偿的主要项目包含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关于上述的补偿,安置补偿是享受一次的,其他补偿不影响。

享受过拆迁赔偿以后再拆迁还能享受拆迁赔偿的,拆迁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以发拆迁行为而产生的,每一次拆除居民的合法房地产和其它附属物,都应当对其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原来拆迁没拆完补偿完了二次拆迁还会补偿吗?

法律分析:

一般不能。

根据地方规定,一个人不能在一个城市享受两次动迁安置,除非是当事人自己的产权房需要拆迁。

拆迁问题需要根据当地具体的拆迁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分析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过了还能再享受拆迁吗

二次拆迁肯定是享受拆迁补偿的。

根据最新政策,原则上农村每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但不代表现在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

一个家庭中有多处宅基地被二次拆迁的,被拆迁人仍可依法享受房屋价值、宅基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给予的补偿低于房屋价值补偿的,被拆迁人可视为不合理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征地拆迁居民房屋的,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相邻房屋在征收当日的市场价值。

当遇到不合理的补偿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启动司法程序维权,从而获得合理的补偿,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原来拆迁没拆完补偿完了二次拆迁还会补偿嘛?

二次拆迁肯定是享受拆迁补偿的。

根据最新政策,原则上农村每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但不代表现在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

一个家庭中有多处宅基地被二次拆迁的,被拆迁人仍可依法享受房屋价值、宅基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给予的补偿低于房屋价值补偿的,被拆迁人可视为不合理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征地拆迁居民房屋的,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相邻房屋在征收当日的市场价值。

当遇到不合理的补偿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启动司法程序维权,从而获得合理的补偿,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乡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原来拆迁没拆完补偿完了二次拆迁还会补偿么

律师分析:

要根据具体情况。

拆迁补偿的主要项目包含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关于上述的补偿,安置补偿是享受一次的,其他补偿不影响。

享受过拆迁赔偿以后再拆迁还能享受拆迁赔偿的,拆迁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以发拆迁行为而产生的,每一次拆除居民的合法房地产和其它附属物,都应当对其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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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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