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时,农民一般不能拒绝征地,但可以就征地补偿方案提出异议。这是因为土地征收通常是国家对土地进行整体规划所必须实施的政策,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然而,如果是政府非法征收土地,农民可以拒绝。非法征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等。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安置房不满意且不符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农民可以拒绝接收。此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如果拆迁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标准且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拆迁安置房合同。
总的来说,虽然农民在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拆迁过程中不能拒绝合法的征地行为,但他们的权益在拆迁过程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可以对征地补偿方案和拆迁安置房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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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不同意拆迁政府能强制拆吗法律主观:
一般集体土地根据各地的标准进行一定的赔偿到集体,再分配到集体里的人员。
国有已出让的用地赔偿,则根据 土地使用年限 、地段等,主要还是地面建筑物的赔偿为主。
我国的国有 土地征收补偿 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
法律客观:
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原文如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可以拒绝吗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实例解答网友咨询提问系列之“第二十三篇”
网友实例咨询提问案情介绍:
河南省安阳市某村某网友咨询提问:
自家房屋面积是200平米,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没有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房屋是建设在河道边上的老房子翻建的,已经翻建了十几年了,之前是河道边上的小卖部,后面翻建、扩建了住房,最近拆迁,已经有拆迁办工作人员找来谈及做思想工作了,但是并未看到征收方的征收通知、征收决定公告、征地批准文件等相关的书面征收文件,目前还未签字同意,听说征收后的项目是马路扩建,周边商品房价格至少4000元一平米,补偿的话征收方的工作人员说就补偿100元一平米的搬迁费,没有任何其他的补偿,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一分钱补偿没有,要直接拆除,所以咨询律师不给补偿就可以直接拆掉房子吗?是否合理?目前需要做哪些准备争取后面的合理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解答网友提问:
如果涉及到房子和土地是该被征收人唯一的宅基地住房或者说唯一的住房,这种情况下没有补偿安置,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个房子的存在,它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房屋,房子存在了这么长时间,当时建的时候也没有人反对并提出异议,而且从保障村民基本居住权的角度,如果说没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这是唯一生存居住的宅基地房屋,如果因为道路拓宽,需要拆除房子的话,还是应当进行补偿安置的,而不是没有补偿直接拆掉,这在合法性上也可能存在问题的。
律师建议:
如果征收方一直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也没有看到征收批准文件,被征收人仅仅是消极的等也不了解相关征收的情况,不利于解决补偿问题,建议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征收方的征收文件,后面再根据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再进行诉讼,争取提升补偿标准。
四、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予补偿就想直接拆掉!这种做法合理吗?法律分析:
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归国家所有。
土地是不能进行所有权买卖的,只能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拆迁征收所取得的也是使用权。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法律分析:
在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归农村集体所有,另一种是归国家所有。
土地是不能进行所有权买卖的,只能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拆迁征收所取得的也是使用权。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征收土地农民不同意征收可以吗法律主观:
一般集体土地根据各地的标准进行一定的赔偿到集体,再分配到集体里的人员。
国有已出让的用地赔偿,则根据 土地使用年限 、地段等,主要还是地面建筑物的赔偿为主。
我国的国有 土地征收补偿 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
法律客观:
是《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原文如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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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安阳市拆迁安置房物业补偿政策,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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