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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竹山乡村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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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竹山乡村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十堰竹山乡村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

补偿标准:耕地:40400元亩;菜地:48480元亩;果园:44440元亩;茶园:44440元亩;精养鱼池:44440元亩;林地:28280元亩;未利用地:202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宝丰镇、擂鼓镇。

补偿标准:耕地:35600元亩;菜地:42720元亩;果园:39160元亩;茶园:39160元亩;精养鱼池:39160元亩;林地:24920元亩;未利用地:17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溢水镇、麻家渡镇、秦古镇、竹坪乡、得胜镇、双台乡、回龙乡、姚坪乡、九道乡、上龛乡。

补偿标准:耕地:30600元亩;菜地:36720元亩;果园:33660元亩;茶园:33660元亩;精养鱼池:33660元亩;林地:21420元亩;未利用地:153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大庙乡、楼台乡、深河乡、官渡镇、柳林乡、潘口乡、九华林场(含其他国营林场)。

补偿标准:耕地:26000元亩;菜地:31200元亩;果园:28600元亩;茶园:28600元亩;精养鱼池:28600元亩;林地:18200元亩;未利用地:13000元亩。

二、十堰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 征地补偿标准 的具体规定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毛竹山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

补偿标准:

耕地:

55400元亩;

菜地:

78668元亩;

果园:

60940元亩;

茶园:

60940元亩;

精养鱼池:

60940元亩;

林地:

38780元亩;

未利用地:

2216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

补偿标准:

耕地:

49800元亩;

菜地:

70716元亩;

果园:

54780元亩;

茶园:

54780元亩;

精养鱼池:

54780元亩;

林地:

34860元亩;

未利用地:

249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方滩乡、西沟乡。

补偿标准:

耕地:

34880元亩;

菜地:

49529元亩;

果园:

38368元亩;

茶园:

38368元亩;

精养鱼池:

38368元亩;

林地:

24416元亩;

未利用地:

17440元亩。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四、十堰市占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城关镇、柳坡镇、茶店镇、杨溪铺镇、谭家湾镇。

补偿标准:

耕地:

38430元/亩;

菜地:

49959元/亩;

果园:

42273元/亩;

茶园:

42273元/亩;

精养鱼池:

46116元/亩;

林地:

26901元/亩;

未利用地:

19215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安阳 镇、南化塘镇、白浪镇、谭山镇、青山镇、鲍峡镇。

补偿标准:

耕地:

31730元/亩;

菜地:

41249元/亩;

果园:

33803元/亩;

茶园:

33803元/亩;

精养鱼池:

38076元/亩;

林地:

22211元/亩;

未利用地:

15865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刘洞镇、白桑关镇、梅铺镇、胡家营镇、大柳乡、五峰乡、青曲镇。

补偿标准:

耕地:

28880元/亩;

菜地:

37544元/亩;

果园:

31768元/亩;

茶园:

31768元/亩;

精养鱼池:

34656元/亩;

林地:

20216元/亩;

未利用地:

1444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叶大乡、红岩背。

补偿标准:

耕地:

26410元/亩;

菜地:

34333元/亩;

果园:

29051元/亩;

茶园:

29051元/亩;

精养鱼池:

31692元/亩;

林地:

18487元/亩;

未利用地:

10564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6161660)。

五、湖北十堰市郧阳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城关镇、柳坡镇、茶店镇、杨溪铺镇、谭家湾镇。

补偿标准:

耕地:

38430元/亩;

菜地:

49959元/亩;

果园:

42273元/亩;

茶园:

42273元/亩;

精养鱼池:

46116元/亩;

林地:

26901元/亩;

未利用地:

19215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安阳 镇、南化塘镇、白浪镇、谭山镇、青山镇、鲍峡镇。

补偿标准:

耕地:

31730元/亩;

菜地:

41249元/亩;

果园:

33803元/亩;

茶园:

33803元/亩;

精养鱼池:

38076元/亩;

林地:

22211元/亩;

未利用地:

15865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刘洞镇、白桑关镇、梅铺镇、胡家营镇、大柳乡、五峰乡、青曲镇。

补偿标准:

耕地:

28880元/亩;

菜地:

37544元/亩;

果园:

31768元/亩;

茶园:

31768元/亩;

精养鱼池:

34656元/亩;

林地:

20216元/亩;

未利用地:

1444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

叶大乡、红岩背。

补偿标准:

耕地:

26410元/亩;

菜地:

34333元/亩;

果园:

29051元/亩;

茶园:

29051元/亩;

精养鱼池:

31692元/亩;

林地:

18487元/亩;

未利用地:

10564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即明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6161660)。

六、湖北十堰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法律主观:

1、 征地补偿标准 的具体规定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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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十堰竹山乡村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湖北十堰市郧阳区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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