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款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这部分费用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此归属于集体,进而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
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这是对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承包人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分配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部分补偿是针对土地上生长的作物和附着的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总的来说,农村承包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款分配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个部分,每部分的分配原则和对象各不相同。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补偿款。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配原则仅供参考,具体分配方式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农村承包地被征收怎样分配法律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
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
一般来说,征地赔偿需要根据其该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的相关判断来进行具体的收费。
一般来说土地赔偿费用是在16500/亩。
然后其他的悲惨还包括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房屋及构筑物的相关赔偿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开发商来进行支付。
如果政府或者是企业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没要求对方进行相关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三、承包地被征用如何赔偿农户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应该这样分配:
1、通常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其权利的确立以持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如果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承包合同为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的,以第一轮和第二轮承包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而不是以登记为取得要件。
2、在发包方收回,调整承包地情况处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只有三种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家业户口,包方是不能任何其他理由收。
二是承包-方全家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落户,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是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经营家庭消亡;
3、在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情况的处理,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其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本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承包人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4、在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下的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
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内容。
未经承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得擅自流转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赔偿,要经过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 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 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 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 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赔偿,要经过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 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 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 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 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承包农村土地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
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
一般来说,征地赔偿需要根据其该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的相关判断来进行具体的收费。
一般来说土地赔偿费用是在16500/亩。
然后其他的悲惨还包括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房屋及构筑物的相关赔偿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或者是开发商来进行支付。
如果政府或者是企业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可以提起相关的诉讼,没要求对方进行相关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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