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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户拆迁补偿合同,承租人征收补偿规定

摘要:本文介绍承租户拆迁补偿合同,承租人征收补偿规定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房屋征收对承租人的补偿,租赁土地被征用 补偿款归谁,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什么补偿,承租人给承租人做了征收补偿合法吗,土地出租后被征用如何补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承租户拆迁补偿合同,承租人征收补偿规定

承租户拆迁补偿合同,承租人征收补偿规定

一、承租人征收补偿规定

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承租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权人,有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基于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承租人应当配合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承租人因房屋征收需要搬迁的,有权获得搬迁费用的补偿。同时,如果承租人在搬迁后需要临时安置,还有权获得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通常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承租人使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承租人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的具体数额,会根据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停产停业的期限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承租人有权获得上述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数额和方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征收政策的执行力度以及承租人的自身条件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承租人应当积极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争取获得合理且公正的补偿。

此外,如果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承租人给承租人做了征收补偿合法吗

法律主观:

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可以主张的补偿内容有租赁房屋的费用,因拆迁而需要承担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等。

但是承租人主要是由房屋出租人进行赔偿,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房屋出租人按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

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三、房屋征收对承租人的补偿

1、农民的土地在经过确权之后,能够将自家的土地转让,签订租赁的合同,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如果被国家征用,相应的土地也会得到补偿。

这笔补偿金到底给谁,需要分两种情况考虑。

2、如果是土地补偿金,应该给出租人,如果是土地上面附着物所发的补偿金,应该给承租人。

因为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补偿金或者安置费属于出租人所有,但是土地上面的树木、植被、秧苗等等,这些赔偿应该属于承租人所有。

3、如果双方协调不成,闹上了法庭,一般人民法院都会支持将这笔补偿款给承租人。

因为之间已经签订了合同,而在合同当中也会对补偿款有所约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一、拆迁和征收的区别为:

1、主体不同:征收是以政府为主体,而拆迁一般是开发商征用的;2、目的不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3、决定方不同: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大家的意见,而拆迁是政府单方决定;4、补偿顺序不同:征收是先补偿,而拆迁是先拆迁后补偿。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状况;

4、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5、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6、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租赁土地被征用 补偿款归谁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

2、房屋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如下: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实物补偿,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

3、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

2、房屋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如下: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实物补偿,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

3、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土地出租后被征用如何补偿

法律主观:

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可以主张的补偿内容有租赁房屋的费用,因拆迁而需要承担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等。

但是承租人主要是由房屋出租人进行赔偿,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的,房屋出租人按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

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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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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