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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评估复核意见书,房屋征收申请复核评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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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评估复核意见书,房屋征收申请复核评估的程序

拆迁补偿评估复核意见书,房屋征收申请复核评估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申请复核评估的程序

房屋征收申请复核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是被征收人行使复核评估权利的首要步骤。

评估机构复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接到复核评估申请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这一过程中,评估机构将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提供更为专业和权威的鉴定意见。

专家委员会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他们将根据专业知识、经验和市场情况,对房屋价值进行最终评定。这一步骤旨在提供更具公信力和专业性的评估结论。

结果通知与执行:

评估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在完成复核或鉴定后,应及时将结果通知被征收人。如双方对最终评估结果无异议,将按照此结果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仍不满意,可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申请复核评估的程序是一个多环节、逐层递进的过程,旨在确保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从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开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方法有:

1.根据实际评估时间点计算重置价值;

2.预估预期收益进行计算;

3.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4.预估土地开发后扣除相应税费的价值进行计算;

5.评估土地在进行实际区位确定的价值。

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评估的一般程序流程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

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

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

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

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1.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开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征收评估有哪些流程

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1.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开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有哪些

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开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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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评估复核意见书,房屋征收评估有哪些流程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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