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宅复耕的赔偿款,具体数额并非固定,而是根据一系列因素综合确定。以下是相关要点和考虑因素:
一、赔偿标准
房屋类型:不同的房屋类型(如草房、砖瓦房、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楼房等)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例如,草房每平方米可能补偿1900元,而楼房每平方米可能补偿3300元。
地上附着物:除了房屋本身,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如树木、设施等)也会根据等价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异地安置补助费:如果涉及到异地安置,还可能产生额外的补助费用,如每户2万元的异地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类型与补偿
耕地类型:土地复耕的补偿还会根据土地类型(如旱田、水田、菜田等)有所不同。例如,旱田平均每亩补偿可能为5.3万元,水田为9万元,而菜田则可能达到15万元。
其他土地类型:对于基本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工矿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三、实际损失与协商
实际损失计算:土地复垦补偿费通常按实际减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企业或个人逐年支付。这意味着,如果复耕后的土地在前几年内无法达到原有的产值水平,相应的补偿将会考虑这一因素。
协商确定:损失补偿费还可以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确定。这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达成更为合理的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旧宅复耕的赔偿款具体数额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房屋类型、地上附着物、异地安置需求、土地类型以及实际损失等。在确定赔偿款时,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二、农村拆旧复垦补偿标准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
(一)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
1、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3、节约用地奖励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二)普通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
1、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宅基地复耕可以拿多少补偿?拆旧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老房子塌了政府要拆有补偿吗:
1、无主房屋:
目前许多农村房屋由于家庭成员去世以及户口迁出等等问题,导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继承人因为去世已经销户,而这一类房屋将会归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在农村旧房整治过程中将会被无偿拆除。
2、即将倒塌的危房:
对于农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由于农民朋友家庭贫困,无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导致家中的老房成为了危房,对于此类情况国家会给予危房改造补贴,让农民对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
3、第二类、对于因为一户多宅或者房屋长期闲置荒芜出现的危房,将会予以拆除处理。
二、农村房屋倒塌有补偿吗:
1、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自然灾害频发,因为泥石流、洪水、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的房屋倒塌现在非常多,这类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房屋倒塌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同时也可以重新选址进行重建。
2、近几年,由于大量农村居民们进城务工,并在城市买房落户,很多农村的宅地基和住房都已经闲置了。
3、由于闲置时间过久,且没有及时进行修缮而造成了房屋倒塌。
后期在发展农家乐或者农村民宿时,这类房屋也是可以得到一定程度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四、农村旧房拆除复垦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若为本村的农民,申请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
若为想要获得使用权,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主动购卖、租赁、接受赠与。
本村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用地的安排需要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2.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若为本村的农民,申请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
若为想要获得使用权,只能向享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主动购卖、租赁、接受赠与。
本村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
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农村房子土地复垦补偿标准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
(一)农户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补偿标准:
1、对原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2万元/亩对实际腾退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3、节约用地奖励补助(购房补助)根据农户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二)普通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
1、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
3、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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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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