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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宅基地赔偿标准,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占宅基地赔偿标准,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农村宅基地占用基本农田国家有什么规定,占用宅基地补偿标准,宅基地怎么补偿,国家修路占用宅基地如何赔偿,现在宅基地怎么补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占宅基地赔偿标准,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

占宅基地赔偿标准,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

一、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

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需要给予适当补偿,按照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包括基础补偿金、房屋搬迁补助、土地征收补偿等。具体标准根据地区和土地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涉及到了土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并规定了占用宅基地需要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法规,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需要提供基础补偿、房屋搬迁补助、土地征收补偿等多种形式的赔偿。其中,基础补偿金是指根据宅基地实际面积、所在地区以及土地性质等因素确定的一定标准,并根据物价指数等变化进行调整;房屋搬迁补助是在搬迁费用的基础上给予的一定额度的补偿;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根据土地实际用途、地区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的一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也根据地区和土地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例如在北京等城市,赔偿标准相对较高,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区别。同时,赔偿的标准和程序也要遵循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赔偿。

如果国家占用宅基地后并未进行相应的赔偿怎么办?答:如果国家占用宅基地后没有给予相应的赔偿,农民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镇政府和农业部门等权威机构提出申诉。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占用农村宅基地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标准和程序需遵循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农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权威机构申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国家修路占用宅基地如何赔偿

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规定有:

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得破坏耕种植条件,但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农村宅基地占用基本农田国家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怎样补偿标准 1、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占用农村宅基地应该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

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三、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占用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宅基地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宅基地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宅基地怎么补偿

宅基地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宅基地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宅基地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现在宅基地怎么补偿

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规定有:

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得破坏耕种植条件,但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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