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权益,通常指的是因拆迁而获得的安置房或相关权益。关于拆迁安置权益是否能转让,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一、拆迁安置房的转让
转让条件: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并非随时可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拆迁安置房一般需在取得产权证后才能进行转让。这意味着,在未取得产权证之前,拆迁安置房的转让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转让过程:当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证后,其转让过程与普通商品房相似。双方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特殊情况:若拆迁前该房子就是业主的自有房,且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则在拿到产权证后,该房屋就可以自由交易。然而,对于公租房等特殊性质的房屋,其转让可能受到更多限制。
二、拆迁安置房指标的转让
拆迁安置房指标通常指的是获得拆迁安置房的资格或权益。这类指标的转让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其合法性及可行性可能因地区及具体政策而异。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指标的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相关政策:转让双方需了解并遵守当地关于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双方自愿:转让双方需自愿进行交易,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办理相关手续:为确保转让的效力,双方可能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然而,由于拆迁安置房指标具有特殊性,其转让可能受到诸多限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权益的转让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拆迁安置房,一般需在取得产权证后才能进行转让;而对于拆迁安置房指标,其转让的合法性与可行性需结合当地政策与实际情况来判断。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务必谨慎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二、拆迁安置房能否买卖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
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
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二、民法典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具体规定如下: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
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
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
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
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三、房屋拆迁安置权可以转让吗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而为被拆迁住户提供的房屋安置。
安置房可以转让,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政府需要建设更多的安置房来满足拆迁户的需求。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二、拆迁安置房能转让吗?
拆迁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
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房转让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拆迁安置房转让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与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使用的住房。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转让方必须是合法的拆迁安置房产权人,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此外,转让过程中还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续,如签订转让协议、办理产权过户等。
同时,转让的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因此在进行拆迁安置房转让时,应当详细了解当地的法律政策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结语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了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而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进行,并需要符合一系列法律规定和限制。
转让方必须是合法的拆迁安置房产权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并履行转让协议和产权过户手续。
转让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在进行拆迁安置房转让时,应当详细了解当地的法律政策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四、拆迁安置房转让权益1、签约前要审查拆迁安置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
2、违约金可以约定的高一点,虽然法律规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办理时间也不能确定,随着房价的稳定上涨,可能出现违约。
3、房屋未过户前,可以请房主的继承人提供担保。
4、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约定待拿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等),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5、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交房、过户的违约责任。
6、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 拆迁安置房如何买卖 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向陈丹丹律师提问”进行咨询。
五、拆迁安置房如何买卖1、签约前要审查拆迁安置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
2、违约金可以约定的高一点,虽然法律规定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买卖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办理时间也不能确定,随着房价的稳定上涨,可能出现违约。
3、房屋未过户前,可以请房主的继承人提供担保。
4、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约定待拿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等),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责任。
5、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不能交房、过户的违约责任。
6、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 拆迁安置房如何买卖 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向陈丹丹律师提问”进行咨询。
六、拆迁安置地可以转让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
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
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二、民法典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具体规定如下: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
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
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
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
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1、拆迁权益能转让吗现在
2、拆迁利益能否转让
3、拆迁权益可以转让吗
4、拆迁安置权益是否能转让
5、拆迁权益能否继承
6、拆迁房屋是否可以赠与
7、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转让协议
8、拆迁房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9、拆迁权益归属
10、拆迁权益归属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权益能转让吗,拆迁安置权益是否能转让”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权益能转让吗,拆迁安置房如何买卖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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