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政府会根据城市规划征收土地进行建设,各地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那么山西省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1、 根据山西省相关政策规定,政府根据土地所在区域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在统一区域内,水田、水浇地在补偿总被数基础上增加2倍;林地在 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2倍;旱地、林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牧场和其他农用地按补偿总倍数减4倍执行。
2、 据齐家网专家介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城市建成区,统一年产值为9196元亩、补偿总倍数为28倍、补偿费用为257488元亩;小店区城市发展区,统一年产值为8303元亩,补偿总倍数为28倍,补偿费用为232484元亩;东南耕作区统一年产值为3414元亩,补偿总倍数为28倍,补偿费用为95592元亩等等。
3、 太原市平均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405元亩,补偿总倍数26倍,补偿费用62530元亩;大同市平均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005元亩,补偿总倍数23倍,补偿费用23115元亩;朔州市平均标准为:统一年产值1137元亩,补偿总倍数为23倍,补偿费用为26151元亩。具体的标准大家可登陆山西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4、 政府公布的征地年产值补偿标准只包含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像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补偿费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比如说青苗补偿费通常是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产值进行补偿计算的;征收建设用地按照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补偿。
二、山西省土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关于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首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
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以及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
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
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三、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山西省征地补偿新标准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五、山西省土地使用税标准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六、山西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山西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首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
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以及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
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
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
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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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山西拆迁农用地补偿政策,山西省土地使用税标准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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