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非法采矿案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异,无法给出统一的模板或示例。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构成非法采矿罪,并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非法采矿案的判决书中,通常会包含以下内容: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犯罪事实和证据,详细叙述被告人非法采矿的时间、地点、手段、规模等,并列举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和理由,根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并说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在具体案件中,判决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非法采矿的规模、持续时间、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此,每个案件的判决书都是独特的,无法一概而论。
如果您需要了解某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书内容,建议您通过相关渠道获取该案件的判决书原文进行查阅。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从事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生态环境。
二、非法采矿1000万判决书法律主观:
被告人王守海对 公诉 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 罪名 有异议,辩称:
我是证照齐全的企业, 非法采矿罪 刑事上诉状 也赞成国家关闭企业,但有权利享受补偿;
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按国家政策办事,对企业没有评估、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吊销 营业执照 是违法的;
我企业用的土全是荒山,采土点全部是在坐标范围内。
辩护人 的辩护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受到 行政处罚 后仍然继续开采才是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王守海挖塘是为了复垦田地旱涝保收,认为王守海不构成犯罪,计算王守海非法采矿的起算点应该不能早于2012年5月;
公安机关在非法采矿罪没有 立案 无侦查权情况下收集 证据 ,公诉机关在事实和证据均有重大变化情况下,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王守海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人王守海在被关押期间是不能生产的,且鉴定时被告人没有到场,鉴定结论不合法;
王守海已交纳罚款3万元,人民法院判处 罚金 时,应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客观: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三、非法采矿罪不起诉决定书
非法采矿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
辩护人xx、xx,xxxxxx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崇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从谌某全处买下位于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牛路口村6组的眉山市东坡区岷江二桥东鑫页岩机砖厂,投资人姓名为李某某,但该砖厂实际控制人为许某某。
被告人许某某聘用了许某某甲、刘某某负责该厂日常管理及生产。
因之前谌某全留下的页岩原料已不足以生产机砖,被告人许某某授意许某某甲、刘某某租用厂区附近的荒山挖掘页岩来生产机砖。
2012年初至2014年5月期间,该厂租用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6组村民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约2亩荒山,在未取得国土部门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页岩开采。
根据国土资源部成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中心报告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5大队的调查报告,非法采矿的采空区(编号为1)勘测资源量约1.05万吨。
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非法采矿的页岩鉴定金额为人民币(币制下同)84000元。
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涉案赃款8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本案鉴定金额为84000元,而四川省非法采矿的入罪标准为70000元,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自愿认罪。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从谌某全处买下位于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牛路口村6组的眉山市东坡区岷江二桥东鑫页岩机砖厂,投资人姓名为李某某,但该砖厂实际控制人为许某某。
被告人许某某聘用了许某某甲、刘某某负责该厂日常管理及生产。
因之前谌某全留下的页岩原料已不足以生产机砖,被告人许某某授意许某某甲、刘某某租用厂区附近的荒山挖掘页岩来生产机砖。
2012年初至2014年5月期间,该厂租用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6组村民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约2亩荒山,在未取得国土部门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页岩开采。
根据国土资源部成都矿产资源监督检查中心报告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5大队的调查报告,非法采矿的采空区(编号为1)勘测资源量约1.05万吨。
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非法采矿的页岩鉴定金额为人民币84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之妻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涉案赃款84000元。
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人员传唤后自动到案。
4、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出具的《关于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无证开采的情况说明》证实,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系无证开采。
5、相关转让协议、土地租用协议证实,被告人许某某从谌某全手中转让获得机砖厂与租用相关农户土地情况。
6、东鑫页岩机砖厂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该企业属于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姓名为被告人许某某妻子李某某。
7、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向侦查机关退缴了人民币84000元。
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9、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相关人员提取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岩石的提取笔录、现场取样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相关检材情况。
10、国土资源部成都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开采的矿石为砂岩;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涉案非法开采的岩矿约1.05万吨;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砂岩价值人民币84000元。
11、证人李某某丙、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丁、余某某、陈某、卓某某、许某某甲、李某某戊、李某某乙、李某某甲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夫妇2010年从谌某全手中转让获得东鑫页岩机砖厂,许某某在实际负责经营管理,2012年起机砖厂从李某某乙、李某某甲处租用土地开采矿石用于生产砖。
1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戌、胡某某甲、周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从市场上购买页岩的价格约8-10元每吨,自己开采的成本约8-9元每吨。
1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经过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四、非法采矿罪判决书法律分析: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分析: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150万涉非法采矿案的审判结果如何?法律主观:
被告人王守海对 公诉 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 罪名 有异议,辩称:
我是证照齐全的企业, 非法采矿罪 刑事上诉状 也赞成国家关闭企业,但有权利享受补偿;
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按国家政策办事,对企业没有评估、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吊销 营业执照 是违法的;
我企业用的土全是荒山,采土点全部是在坐标范围内。
辩护人 的辩护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受到 行政处罚 后仍然继续开采才是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王守海挖塘是为了复垦田地旱涝保收,认为王守海不构成犯罪,计算王守海非法采矿的起算点应该不能早于2012年5月;
公安机关在非法采矿罪没有 立案 无侦查权情况下收集 证据 ,公诉机关在事实和证据均有重大变化情况下,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王守海变更起诉,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人王守海在被关押期间是不能生产的,且鉴定时被告人没有到场,鉴定结论不合法;
王守海已交纳罚款3万元,人民法院判处 罚金 时,应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客观:
(一)区分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所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非法采矿罪是违反矿产资源法,在无证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非法采矿,或者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
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
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1、文山州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2、文山州拆迁补偿标准最新
3、文山州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4、文山市拆迁补偿标准
5、文山市拆迁
6、文山拆迁范围
7、2020年文山市拆迁计划
8、文山拆迁办电话
9、文山2021年拆迁项目
10、文山州有什么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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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文山州拆迁补偿标准,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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