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二、浙江省国土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一、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以下标准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一)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一至二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空翻至3层。
房屋结构为一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2倍计算空翻面积。
房屋结构为二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1倍计算空翻面积。
(二)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三)被征地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符合补偿条件的适当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置换。
第十四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可提出申请增购,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计算增购面积:
(一)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一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二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三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四层的,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15%的增购面积。
(二)被征地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增购面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计算。
结构为三层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1.5倍的增购面积;结构为四层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面积;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0%的增购面积。
上述公寓式住宅总增购面积由所居住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以合法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各自增购面积,进而确定安置总面积。
(三)同一间单间通天式房屋局部层数不一致的,按实际层数分开计算空翻或增购面积。
第十五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地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与被征地房屋合法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地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并对被征地房屋内部装修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对一至二层单间通天式被征地房屋,空翻面积的购房价格按均价2200元/平方米计算。
(三)增购面积的购房价格按均价58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根据安置总面积(被征地房屋合法面积、空翻面积和增购面积之和),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中选择安置用房。
同地块内同一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有多处独立产权的房屋,在选择安置用房时可以合并计算安置总面积。
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房的每间允许自然增购10平方米以内面积,套房的每套允许自然增购10平方米以内面积,该部分自然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4200元/平方米计算。
如安置总面积加上自然增购后,仍然小于安置用房最小套型面积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可以按5800元/平方米再增购至最小套型面积。
第十七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可以分套安置,但选择最后一套安置用房所需的剩余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第十八条 考虑到部分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安置面积较小,为改善住房条件,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被征地房屋所有人申请、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每户可以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购买5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 安置用房的实际价格,根据安置用房套型的层次、朝向、具体区位等因素增减确定。
安置用房交付时的最终面积以县住建部门认定的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安置用房地下车位购买价格为10万元/个。
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按1:
1面积置换地下车位,如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面积小于地下车位面积,则由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按4000元/平方米向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购买;如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面积大于地下车位面积,则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5000元/平方米向被征地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
原则上每个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只允许置换一个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给予被征地房屋所有人的安置用房(包括增购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如被征地房屋所有人要求土地性质由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的,由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在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经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按安置用房交付时评估楼面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可以给予转为国有出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则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上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地房屋所有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及货币补偿金。
三、温州永嘉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
二、征收林地、未利用地:
1.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
2.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
3.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四、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法律主观:
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五、永嘉县征地补偿标准法律主观:
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由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六、浙江省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一、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以下标准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一)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一至二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空翻至3层。
房屋结构为一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2倍计算空翻面积。
房屋结构为二层的,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基底面积1倍计算空翻面积。
(二)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房屋结构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三)被征地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安置用房面积。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符合补偿条件的适当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产权置换。
第十四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可提出申请增购,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计算增购面积:
(一)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一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二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三层的,给予房屋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四层的,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面积;被征地房屋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15%的增购面积。
(二)被征地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增购面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计算。
结构为三层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1.5倍的增购面积;结构为四层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面积;结构为五层或五层以上的公寓式住宅,给予被征地房屋建筑面积20%的增购面积。
上述公寓式住宅总增购面积由所居住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以合法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各自增购面积,进而确定安置总面积。
(三)同一间单间通天式房屋局部层数不一致的,按实际层数分开计算空翻或增购面积。
第十五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地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与被征地房屋合法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地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并对被征地房屋内部装修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对一至二层单间通天式被征地房屋,空翻面积的购房价格按均价2200元/平方米计算。
(三)增购面积的购房价格按均价58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根据安置总面积(被征地房屋合法面积、空翻面积和增购面积之和),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中选择安置用房。
同地块内同一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有多处独立产权的房屋,在选择安置用房时可以合并计算安置总面积。
被征地房屋为单间通天房的每间允许自然增购10平方米以内面积,套房的每套允许自然增购10平方米以内面积,该部分自然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4200元/平方米计算。
如安置总面积加上自然增购后,仍然小于安置用房最小套型面积的,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可以按5800元/平方米再增购至最小套型面积。
第十七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可以分套安置,但选择最后一套安置用房所需的剩余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第十八条 考虑到部分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安置面积较小,为改善住房条件,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被征地房屋所有人申请、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每户可以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购买5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 安置用房的实际价格,根据安置用房套型的层次、朝向、具体区位等因素增减确定。
安置用房交付时的最终面积以县住建部门认定的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安置用房地下车位购买价格为10万元/个。
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按1:
1面积置换地下车位,如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面积小于地下车位面积,则由被征地房屋所有人按4000元/平方米向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购买;如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面积大于地下车位面积,则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5000元/平方米向被征地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
原则上每个被征地公寓式住宅地下室只允许置换一个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给予被征地房屋所有人的安置用房(包括增购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如被征地房屋所有人要求土地性质由国有划拨转为国有出让的,由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在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经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按安置用房交付时评估楼面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可以给予转为国有出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则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上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地房屋所有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及货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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