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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舒城县拆迁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舒城县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舒城县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舒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舒城环湖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舒城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徽舒城征地补偿人口方面的规定是什么?,舒城县政府的搬迁规划 法律问题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舒城县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舒城县拆迁补偿标准

舒城县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舒城县拆迁补偿标准

一、舒城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县城区含杭埠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以经合法性认定的正房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米八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临时安置费以认定的现有人口计算,由原来的220元月人调整到每人每月二百六十元;县城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经合法性认定的正房面积计算,均为每月每平方米八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安徽舒城征地补偿人口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m2标准计算。

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标准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m2标准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商业用房:

一级地段每月30元/m2,二级地段每月20元/m2,三级地段每月15元/m2,四级地段每月14元/m2,五级地段每月12元/m2;

2.生产用房:

每月18元/m2;

3.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

每月8元/m2;

4.县城区商业地段分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舒城县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舒城环湖路征地补偿

5月8日上午,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六安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新闻发布会,根据省政府批准标准,本次该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增幅16.28%。

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六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下达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平均控制线,广泛征求了该市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的意见,依法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各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审查。

根据省政府批准,六安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为16.28%。

其中,市区Ⅰ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Ⅱ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Ⅲ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Ⅳ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

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

该市自3月1日以后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均按照新标准制定土地征收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

本次调整采取“就高不就低”、“进一步统一区域划分”原则。

如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仍按原标准执行。

各地在上轮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最新行政区划,对部分补偿等级区域划定进行了调整,补偿等级区域划定基本与行政村界限一致,避免出现一个行政村内执行两个补偿标准的现象。

如市区I级补偿区域面积将由168平方公里调整为201平方公里,将城北乡新井村、三十铺镇大桥畈村、城南镇汪家行村等行政村全部划入I级补偿区域。

同时,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具体调整结果将在审查通过后颁布实施。

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2015年经过安徽省政府的批准,六安市政府将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平均增加了百分之十六多,并且关于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如果大家对于舒城环湖路征地的补偿标准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去找律师进行咨询。

四、舒城环湖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五、舒城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六、舒城县政府的搬迁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一)搬迁费

1.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屋: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标准计算;

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m2标准计算。

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标准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m2标准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商业用房:

一级地段每月30元/m2,二级地段每月20元/m2,三级地段每月15元/m2,四级地段每月14元/m2,五级地段每月12元/m2;

2.生产用房:

每月18元/m2;

3.办公、仓储及其他用房:

每月8元/m2;

4.县城区商业地段分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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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舒城县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舒城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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