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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浙江高院判例:区政府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摘要:本文介绍杭州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浙江高院判例:区政府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行政诉讼拆迁法院判政府撤回补偿决定后怎么办?,拆迁房屋错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拆迁补偿纠纷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杭州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浙江高院判例:区政府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杭州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浙江高院判例:区政府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一、浙江高院判例:区政府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是案涉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本案中,原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在申请裁决前,向俞志华户送达评估报告等材料,并将俞志华户的房屋权属、可安置面积、房屋评估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在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拆迁裁决时,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以上符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上诉人发送了相关材料,并于2019年5月8日作出鄞政集裁〔2019〕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在同月17日向俞志华户进行送达,亦符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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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收到新的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即使其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设计着眼于拆迁进程的顺利推进。

的确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被拆迁人“非暴力,不合作”。

他们既不与拆迁方展开谈判,对于政府的决定也不寻求救济,也不去主动搬迁腾出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拆迁法院判政府撤回补偿决定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

拆迁房屋错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拆迁房屋错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五、拆迁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拆迁补偿纠纷是否为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收到新的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即使其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设计着眼于拆迁进程的顺利推进。

的确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被拆迁人“非暴力,不合作”。

他们既不与拆迁方展开谈判,对于政府的决定也不寻求救济,也不去主动搬迁腾出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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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杭州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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