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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商住地拆迁补偿标准,商住两用拆迁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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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商住地拆迁补偿标准,商住两用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商住地拆迁补偿标准,商住两用拆迁赔偿标准

一、商住两用拆迁赔偿标准

商住两用房的拆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商住两用房作为被征收房屋,其价值将得到补偿。这通常是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可能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及附属设施的价值。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征收方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包括了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商住两用房中用于商业经营的部分,如果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通常涵盖了因征收导致的经营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补偿和奖励

除了上述基本的补偿项目外,根据具体的征收政策和地方规定,被征收人可能还有机会获得其他形式的补偿或奖励,如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这些额外补偿或奖励的具体条件和金额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商住两用房的拆迁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量,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可能的补偿和奖励。在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细化和确定。

二、商业用房拆迁怎么补偿

商住两用的房子拆迁的补偿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分为两部分进行补偿。

如果商住有土地证明书,必须按地价和房屋建设两部分进行补偿;

2、购买时没有土地证明书,一般只补偿房屋建设。

补偿规范根据实践评价价值进行补偿;

3、评价多根据实践住宅地址和土地价格的实践价值进行评价,是人们能够承受的价格;

4、资金补偿是指拆迁人对拆迁人的房屋实照其房屋价值以资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5、详细的资金补偿规范应根据当地规则进行,大致根据房屋的位置、位置、用途和房屋面积的差异,以房地产销售评估的价格进行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商住两用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一、商业用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1、商业用地拆迁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若房屋和土地分开补偿,则土地按商业用途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按重置成新价补偿。

此外,还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2)如房地合一补偿,则按照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进行补偿。

此外,也有搬迁补助、正常营业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企业征地的条件是什么企业征地的条件具体如下: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

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给予补偿。

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实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商业用地拆迁赔偿标准

商住两用房拆迁一般状况分以下补偿:

1、如商铺有土地证,就得按地价和房子修建两块来补偿。

2、如购买时没有土地证一般就只补偿房子修建,补偿规范依照实践地评价价值来补偿。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法律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商住两用房拆迁怎么赔

商住两用房拆迁一般状况分以下补偿:

1、如商铺有土地证,就得按地价和房子修建两块来补偿。

2、如购买时没有土地证一般就只补偿房子修建,补偿规范依照实践地评价价值来补偿。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法律法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商住两用房拆迁怎么赔偿

商住两用的房子拆迁的补偿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分为两部分进行补偿。

如果商住有土地证明书,必须按地价和房屋建设两部分进行补偿;

2、购买时没有土地证明书,一般只补偿房屋建设。

补偿规范根据实践评价价值进行补偿;

3、评价多根据实践住宅地址和土地价格的实践价值进行评价,是人们能够承受的价格;

4、资金补偿是指拆迁人对拆迁人的房屋实照其房屋价值以资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5、详细的资金补偿规范应根据当地规则进行,大致根据房屋的位置、位置、用途和房屋面积的差异,以房地产销售评估的价格进行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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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育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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