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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移民土地补偿标准,移民土地搬迁土地补偿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后移民土地补偿标准,移民土地搬迁土地补偿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移民搬迁了农村土地怎么办,移民搬迁政策,农村移民和搬迁补偿标准,2022年农村移民搬迁政策,贫困户移民搬迁要收回土地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后移民土地补偿标准,移民土地搬迁土地补偿

拆迁后移民土地补偿标准,移民土地搬迁土地补偿

一、移民土地搬迁土地补偿

移民土地搬迁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这通常是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数。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也是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会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补偿。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会给予适当补助。

此外,如果是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会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则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也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总的来说,移民土地搬迁的补偿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都会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2022年农村移民搬迁政策

移民搬迁以后,家里原有的田地和房子不再属于原住民。

1、移民搬迁,一般是依照有权决定搬迁的一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给搬迁人家房屋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赔偿后,该移民应当限期离开农村原房屋和土地。

2、至于房屋及屋内的财物,哪些东西可以拿走,应该在搬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折价得到赔偿,说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移民的个人财产了。

3、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原住民有使用权。

移民搬迁之后,获得补偿,使用权收回,所以搬迁之后,土地也不归移民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移民搬迁了农村土地怎么办

一、搬迁类型:

易地扶贫搬迁:

经扶贫部门确定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标识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

避灾、生态搬迁:

具体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无责任主体的煤炭采空区以及生活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核心区、生态脆弱区的群众。

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搬迁和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需搬迁的群众。

二、如何搬:

1、集中安置:

目标要求:

集中安置关中地区不得低于90%,进城入镇率不得低于65%。

三、补助标准:

1、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配套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采取分散安置的,人均建(购)房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2、避灾类搬迁补助标准 地灾,洪涝灾害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0.5万元奖励性补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移民搬迁政策

法律分析:

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1、旧宅基地腾退方面

(1)砖混(砖木)结构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结构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简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厕所、围墙、硬化场院等构筑物及树木按不超过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机械费用按70元/㎡补助。

(6)其它构筑物拆除清理机械费按500元/户,另计。

2、移民搬迁建房方面

(1)易地扶贫搬迁类:

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直接兑付到户)。

(2)同步搬迁类:

集中安置2人以下户,每户3万元,上楼者每户再奖补0.5万元,3-4人户,每人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上楼户每户奖补0.5万元。

(3)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

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有一定的规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农村移民和搬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移民搬迁补助标准:

1、旧宅基地腾退方面

(1)砖混(砖木)结构房按不高于360元/㎡。

(2)土木结构房按不高于280元/㎡(危房、垮塌房屋不高于180元/㎡)。

(3)简易房等按不高于80元/㎡。

(4)圈舍、厕所、围墙、硬化场院等构筑物及树木按不超过1500元/户一次性补偿。

(5)房屋拆除及渣土清理机械费用按70元/㎡补助。

(6)其它构筑物拆除清理机械费按500元/户,另计。

2、移民搬迁建房方面

(1)易地扶贫搬迁类:

集中安置人均建房补助2.5万元(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分散安置,人均建房补助1.5万元(直接兑付到户)。

(2)同步搬迁类:

集中安置2人以下户,每户3万元,上楼者每户再奖补0.5万元,3-4人户,每人补助1.2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上楼户每户奖补0.5万元。

(3)分散安置每户补助3万元。

各地政策可能不一,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有一定的规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六、贫困户移民搬迁要收回土地吗

移民搬迁以后,家里原有的田地和房子不再属于原住民。

1、移民搬迁,一般是依照有权决定搬迁的一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给搬迁人家房屋的价值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赔偿后,该移民应当限期离开农村原房屋和土地。

2、至于房屋及屋内的财物,哪些东西可以拿走,应该在搬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折价得到赔偿,说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移民的个人财产了。

3、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原住民有使用权。

移民搬迁之后,获得补偿,使用权收回,所以搬迁之后,土地也不归移民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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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后移民土地补偿标准,农村移民和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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