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来自河南周口的丁春英(化名)和有关部门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落下帷幕。在冠领闫松松律师的代理下,一审法院全面撤销有关部门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二审中,有关部门主动撤诉。
{"ctype":2,"value":"500fd9f9d72a6059b6077f853a34349b033bba1e","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500fd9f9d72a6059b6077f853a34349b033bba1e?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五十多岁的丁春英在周口市有一套紧挨着某景区的房子,环境优美。由于城市更新项目的需要,这片区域被划入了拆迁范围。2023年7月28日,有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到了同年10月11日,有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丁春英的房屋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补偿。
丁阿姨一看补偿金额,觉得不对劲,心想这房子挨着景区,怎么补偿这么少呢?她不懂法律,和儿女商量之后,决定找专业律师帮忙看看有没有问题。儿女帮着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性质将其归类为拆迁类纠纷,并指派了有着丰富拆迁案件处理经验的闫松松律师来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和丁阿姨深入沟通,了解了她的想法,仔细研究了补偿决定。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有两种形式: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具体选择哪一种应该由被拆迁人自己决定。但在丁春英的补偿决定书中,直接规定了货币补偿,剥夺了她选择的权利。此外,补偿决定的制定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律师指导丁春英提起了行政复议,希望撤销补偿决定。然而,复议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全面审查补偿决定,也没有举行听证会听取丁春英的意见,就直接作出了维持原补偿决定的复议决定。
面对这样的结果,冠领律师并没有灰心。律师将所有的文件资料整理成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异议。
在法庭上,冠领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并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做出补偿决定时存在多项问题,未能充分保障丁春英的合法权益。例如,补偿决定中没有尊重丁春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并且遗漏了一些重要的补偿项目,如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此外,评估报告也没有按照规定送达给丁春英本人。律师还强调,复议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当之处,未审查清楚就作出维持决定,十分不妥。
经过审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了行政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有关部门急于推进征收拆迁项目,没多久就提起上诉,想借此向丁春英施压。冠领律师得知对方上诉后,安慰丁阿姨,并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提出律师会全程作为丁春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帮她坚定维权。有关部门自知理亏,最终主动撤回了上诉请求,使得丁春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通过丁春英的故事,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到,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多数人不了解行政类纠纷中的弯弯绕绕,一个草率的决定就可能大大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候,专业律师显得尤为重要。
二、北京拆迁最高赔偿款北京平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4、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北京平房拆迁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政策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
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
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北京棚户区改造有哪些补偿政策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
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1.5;
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0)×1.5;
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
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
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提前搬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补偿,对前两者是不能兼得的,那些配合工程实施的,还有配合奖。
政府在改造前需要制定改造方案,确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改造后的房屋是需要纳入产权管理的。
五、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
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1.5;
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0)×1.5;
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
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
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提前搬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补偿,对前两者是不能兼得的,那些配合工程实施的,还有配合奖。
政府在改造前需要制定改造方案,确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改造后的房屋是需要纳入产权管理的。
六、北京居民平房拆迁政策北京平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
4、房屋拆迁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加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5、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拆迁环境保护
2、风景区拆迁
3、景区拆迁赔偿
4、环境整治拆迁补偿
5、旅游景点拆迁
6、拆迁地块环境整治
7、景区房屋拆迁赔偿
8、景区拆迁补偿标准
9、拆迁村的环境治理
10、拆迁环境污染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环境评估补偿景区,北京冠领:景区附近的房屋拆迁,补偿比普通居民住房低是否合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环境评估补偿景区,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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