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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双女户有没有补偿,双女户拆迁补偿怎样分配

摘要:本文介绍集体土地拆迁双女户有没有补偿,双女户拆迁补偿怎样分配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双女户拆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两个女儿的怎么补偿,双女户拆迁补偿政策,关于农村双女户补偿规定,双女户拆迁补偿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集体土地拆迁双女户有没有补偿,双女户拆迁补偿怎样分配

集体土地拆迁双女户有没有补偿,双女户拆迁补偿怎样分配

一、双女户拆迁补偿怎样分配

双女户拆迁补偿的分配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条款进行处理。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进行的。因此,在双女户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女儿都是房屋的共有人,她们都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补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在双女户的情况下,如果两个女儿对房屋的贡献、使用等情况相似,她们应平等地分享补偿。

如果双女户中的父母已经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指定补偿的分配方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补偿应作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分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分配方式可能会受到当地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政策、房屋所有权证明、家庭成员贡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双女户应咨询当地政府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补偿分配的公平和合法。

二、关于农村双女户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双女户可以咨询当地政府,看当地政府是否有双女户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

1.双女性家庭。

(a)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3)如何约定因房屋被征收导致的两个女户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双女户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两个女儿有安置名额,一般是根据户口进行补偿的。

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实行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拆迁补偿两个女儿的怎么补偿

目前我国对双女户在征收拆迁补偿方面是没有设立相关法律规定的,双女户在征收拆迁补偿上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拆迁补偿的方式具体如下:

1、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实行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双女户拆迁补偿政策

目前我国对双女户在征收拆迁补偿方面是没有设立相关法律规定的,双女户在征收拆迁补偿上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拆迁补偿的方式具体如下:

1、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实行货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双女户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双女户可以咨询当地政府,看当地政府是否有双女户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

1.双女性家庭。

(a)对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3)如何约定因房屋被征收导致的两个女户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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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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