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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集体土地证的房租补偿,私房动迁,谁有权享受动迁利益?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集体土地证的房租补偿,私房动迁,谁有权享受动迁利益?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私房动迁如何分配,关于私房动迁的各类问题,私房动迁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吗,私房动迁政策规定,有土地证的私房动迁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集体土地证的房租补偿,私房动迁,谁有权享受动迁利益?

拆迁集体土地证的房租补偿,私房动迁,谁有权享受动迁利益?

一、私房动迁,谁有权享受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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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房动迁政策规定

法律分析:

1、私房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有多人的,各人根据产权份额分配。

2、私房里面的户籍人员享受居住困难户等安置政策的,根据攻策获得托底补偿。

3、私房产权人死亡的,动迁款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私房动迁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

动迁中所谓的私房,其实是产权房,非公有住房,但由于历史原因,不一定有产权证。

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私房被征收主体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没有房产证的,根据历史记录材料,谁建造归谁所有,同时考虑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和贡献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关于私房动迁的各类问题

法律分析:

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就不能再享受动迁利益了,没有年限说法。

具体要看之前私房动迁是不是有福利性质的补偿,是否有安置你来决定。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五、私房动迁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吗

法律分析:

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就不能再享受动迁利益了,没有年限说法。

具体要看之前私房动迁是不是有福利性质的补偿,是否有安置你来决定。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六、有土地证的私房动迁

法律分析:

1、私房动迁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有多人的,各人根据产权份额分配。

2、私房里面的户籍人员享受居住困难户等安置政策的,根据攻策获得托底补偿。

3、私房产权人死亡的,动迁款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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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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