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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兄妹拆迁补偿协议,五兄妹争房产互不相让,遗产争夺看冠领律师解决

摘要:本文介绍五兄妹拆迁补偿协议,五兄妹争房产互不相让,遗产争夺看冠领律师解决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兄妹共同房产纠纷 法律问题,兄妹共同共有房产问题,家庭兄弟房产纠纷案例,兄妹共同房产纠纷,兄妹三人分遗产闹纠纷怎么办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五兄妹拆迁补偿协议,五兄妹争房产互不相让,遗产争夺看冠领律师解决

五兄妹拆迁补偿协议,五兄妹争房产互不相让,遗产争夺看冠领律师解决

一、五兄妹争房产互不相让,遗产争夺看冠领律师解决

2022年,在上海宝山的一套房子里,被老人卢根生三段婚姻连在一起的5个子女,就老人遗留下来的房产的分配问题,爆发了激烈的争吵。兄弟姐妹5人因各自的经历、所处的环境不同,主张的分割方式也各有不同,纠纷难以调和。

“既然我们生不了孩子,不如去领养吧,要一儿一女,凑成一个好字。女孩娇些,叫卢宝宝,男孩去攀高峰,叫卢峰。”卢根生在他的第一段婚姻中,发现自己不能生育,和妻子商量后,收养了两个孩子一起生活。

“女儿改姓,随你姓,以后就叫卢巧敏。”1965年和前妻离婚后,经身边朋友介绍认识,卢根生在1972年和第二任妻子结婚。卢巧敏是这任妻子和前夫的女儿,自他们一起生活,她就对卢根生照顾有加。就算她的妈妈之后不幸离世,巧敏离开上海去外地生活,也会每月固定给卢根生打钱,送去问候。

“女儿司思跟着他呢,儿子隶南跟着我们,以后也好有个帮衬。”1989年,卢根生和周莉结婚,周莉和前夫生的儿子司隶南跟随他们共同生活,这个大家庭正式形成。

2009年,周莉因病离世,卢宝宝丈夫代理已行动不便的卢根生写下《赠与协议》,其中指明卢根生与周莉共同共有的房产,待卢根生去世之后,由卢宝宝、卢峰、卢巧敏、司隶南平分。之后的日子里,大女儿卢宝宝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父亲生活起居的重担,儿子卢峰和司隶南也会不时的去帮衬,小女儿卢巧敏依旧按时打钱、问候,一直到2021年卢根生离世。

在众人协商对卢根生和周莉的遗产进行分割的时候,司思联系到他们,表示要参与分配。但卢姓姐弟认为司思和这个家庭没有任何关系,未对老人尽过任何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她的亲哥哥司隶南也只表示遗产分配方式基本已定,如果她不服,他可以陪同去找律师。

为了维护权益,司思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姜佳云律师办理本案。在沟通过程中,冠领律师对他们的家庭关系、《赠与协议》进行了分析,并就每人应继承的份额提出了处理方案。司思认为冠领律师的方案非常专业,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诉讼。

接受委托之后,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司思对案涉房产享有1\u002F6的份额,原告司隶南享有1\u002F3的份额,被告卢姓三姐弟各自享有1\u002F6的份额。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均指出司思未尽过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另外,卢宝宝认为案涉房产应按家庭义务承担比例来分割;卢峰认为应按《赠与协议》分割,卢巧敏对上述观点均表示认可。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周莉和卢根生的共有房产,应按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首先,周莉去世之后未立遗嘱,且其他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其1\u002F2房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卢根生、司思和司隶南可分别分得1\u002F6。

其次,卢根生留下的《赠与协议》,内容实际上应属遗嘱,卢宝宝丈夫代写的实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这份代书遗嘱上没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予以见证、代书并签字,应属无效。故继承开始后,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卢根生2\u002F3(1\u002F2+1\u002F6)的份额,应分给其法定继承人卢宝宝、卢峰,和尽到继子女赡养义务的卢巧敏、司隶南各1\u002F6。

法院经过审理,基本上认可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因卢宝宝确有照顾老人较多的情形,法院酌情判决将卢峰、卢巧敏、司隶南可继承份额中的1\u002F60分给了卢宝宝。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司思可分得1\u002F6的产权份额、司隶南19\u002F60,被告卢宝宝13\u002F60、卢峰和卢巧敏各9\u002F60。

至此,这起继承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水落石出。

二、兄妹共同房产纠纷

法律分析: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兄妹共同房产纠纷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可以共有,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一栏就是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共有人一栏人数不限。

产权人一栏写妹妹的名字,在共有权人那边写上哥哥的名字,房产证上落几个人的名字和贷款没有关系! 产权证上加名字是没有限制的,但加名字后就属于共有了,主要分清是以什么形式的共有。

有两种共有形式,一是:共同共有;二是: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就是加完名字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有一个算一个每人一份共同共有此房子。

按份共有是,加完名字后,产权证上的所有人站此房产的份额具体是多少。

也就是说他们占此房子的百分比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四、兄妹共同共有房产问题

法律分析:

案例1:

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关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

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

由于小儿子韩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韩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

《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

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韩某海、韩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某河名下。

于是,韩某河将韩某海、韩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2: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

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

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

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但是, 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五、家庭兄弟房产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

案例1:

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关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

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

由于小儿子韩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韩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

《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

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韩某海、韩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某河名下。

于是,韩某河将韩某海、韩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2: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

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

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

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但是, 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六、兄妹三人分遗产闹纠纷怎么办

法律分析: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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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协议书,家庭兄弟房产纠纷案例

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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