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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补偿低保户怎么说的,棚户区改造怎么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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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补偿低保户怎么说的,棚户区改造怎么谈补偿

棚户区拆迁补偿低保户怎么说的,棚户区改造怎么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谈补偿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补偿标准因地区和项目而异。以下是补偿的一般要点和常见标准: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总款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助费。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通常为一定金额\u002F平方米。

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若干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地区间有差异。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可获得此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房屋面积或固定金额计算。

外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各地不同。

二、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下,被征收人可选择调换房屋,并支付或获得相应差价。补偿补助总款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通常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上一定比例的额外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不同部分的房屋面积(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额外面积等)按不同的价格购买,具体价格标准由项目确定。

此外,还有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助费(如平房补助费、低保\u002F残疾补助费、各项移机费等)的详细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量,具体补偿标准需结合当地政策和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面临棚户区改造时,建议被征收人详细了解相关补偿政策,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2022年

法律分析: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应该按照征收面积和征收户数结合财政情况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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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棚户区拆迁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

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棚户区拆迁最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棚户区改造有赔偿。

棚户区是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房屋,对其征收改造应当由赔偿。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

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棚户区改造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

棚户区改造有赔偿。

棚户区是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房屋,对其征收改造应当由赔偿。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

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六、棚户区改造补偿有什么标准

法律分析: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应该按照征收面积和征收户数结合财政情况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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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对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棚户区改造有赔偿吗

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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