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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流程房屋征收,简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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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流程房屋征收,简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流程房屋征收,简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的程序

一、简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的程序

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征收决定与前置程序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决定前,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

根据同条例第十二条,政府在进行征收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特别是当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关键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条例第十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政府审批。政府应组织方案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补偿登记与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需按照条例第十五条,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组织实施。费用应在方案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支付的,被征收方有权拒交土地。

四、土地交付

在完成所有征收和补偿程序后,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此外,若是征收农用地,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依照上述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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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程序是什么

一、实施房屋征收是应当先补偿还是先搬迁1、实施房屋征收是先补偿再搬迁。

依据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先补偿,后搬迁是属于法定的程序,如果暴力拆迁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房屋征收的流程是什么房屋征收的流程如下: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四、实施房屋征收是应当先补偿还是先搬迁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民法典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3、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4、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5、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6、交付拆迁款,动土开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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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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