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补偿标准:耕地:55400元亩;菜地:78668元亩;果园:60940元亩;茶园:60940元亩;精养鱼池:60940元亩;林地:38780元亩;未利用地:2216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补偿标准:耕地:49800元亩;菜地:70716元亩;果园:54780元亩;茶园:54780元亩;精养鱼池:54780元亩;林地:34860元亩;未利用地:2490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方滩乡、西沟乡。补偿标准:耕地:34880元亩;菜地:49529元亩;果园:38368元亩;茶园:38368元亩;精养鱼池:38368元亩;林地:24416元亩;未利用地:17440元亩。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十堰市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
补偿标准:
耕地:
55400元亩;
菜地:
78668元亩;
果园:
60940元亩;
茶园:
60940元亩;
精养鱼池:
60940元亩;
林地:
38780元亩;
未利用地:
2216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
补偿标准:
耕地:
49800元亩;
菜地:
70716元亩;
果园:
54780元亩;
茶园:
54780元亩;
精养鱼池:
54780元亩;
林地:
34860元亩;
未利用地:
249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方滩乡、西沟乡。
补偿标准:
耕地:
34880元亩;
菜地:
49529元亩;
果园:
38368元亩;
茶园:
38368元亩;
精养鱼池:
38368元亩;
林地:
24416元亩;
未利用地:
17440元亩。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十堰有哪些小区有望拆迁
●十堰市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郧阳区拆迁补偿标准
●十堰旧楼拆迁名单
●十堰即将搬迁的小区
●十堰市土地出让信息
●郧阳区土地出让项目照片
三、十堰市占地补偿标准好,根据《湖北省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十堰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主要有: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2、1-6级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6、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
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12、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医疗检查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十堰市征地赔偿标准1、补偿标准提高,增加补贴款项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按照今年征地补偿条款,大家只能拿到房屋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款则归村集体管理;
但是从2020年开始,农村征地过程中所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款都将归村民所有,也就是说大家可以拿到2份房屋相关的补偿。
2、农民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在目前的征地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很多农民是处于一种直接被通知要征地的情况,而并没有获得提前的告知与交流,达成协议;
因此,国家提出,国土资源部将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让农民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征地信息,让农民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3、补偿方式更加灵活实用之前有部分朋友反映,村里征地只有货币补偿,而自己却想要商品房作为补偿,但是村里不给,只能被迫接受货币补偿。
现在,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农民可以选择接受现金补偿或者同等价值的商品房作补偿,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机结合。
也就是说,农民可以选择更多的补偿方式。
4、严禁先拆后补,保护农民权益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着,按照国家的规定,农村在进行征地时,首先,相关部门必须将拆迁文件给到大家手中,且文件内容具体说明了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大家是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
要记住,国家是严禁先拆后补,强拆暴拆等行为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懂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5、补偿款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由于各项目补偿的变化,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及金额也发生了改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宅基地占地面积固定房屋市场估值地上财产附着物补偿安置费另外,除了征地补偿标准有所提升以外,农村的征地拆迁政策也将有所调整,将会进一步明确可征地范围,并且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以上就是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郧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1、补偿标准提高,增加补贴款项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按照今年征地补偿条款,大家只能拿到房屋补偿,宅基地的补偿款则归村集体管理;
但是从2020年开始,农村征地过程中所占用的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款都将归村民所有,也就是说大家可以拿到2份房屋相关的补偿。
2、农民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在目前的征地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很多农民是处于一种直接被通知要征地的情况,而并没有获得提前的告知与交流,达成协议;
因此,国家提出,国土资源部将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让农民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到征地信息,让农民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3、补偿方式更加灵活实用之前有部分朋友反映,村里征地只有货币补偿,而自己却想要商品房作为补偿,但是村里不给,只能被迫接受货币补偿。
现在,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农民可以选择接受现金补偿或者同等价值的商品房作补偿,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机结合。
也就是说,农民可以选择更多的补偿方式。
4、严禁先拆后补,保护农民权益这一点大家一定要记着,按照国家的规定,农村在进行征地时,首先,相关部门必须将拆迁文件给到大家手中,且文件内容具体说明了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大家是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的;
要记住,国家是严禁先拆后补,强拆暴拆等行为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懂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5、补偿款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由于各项目补偿的变化,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及金额也发生了改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每平方米补偿金额宅基地占地面积固定房屋市场估值地上财产附着物补偿安置费另外,除了征地补偿标准有所提升以外,农村的征地拆迁政策也将有所调整,将会进一步明确可征地范围,并且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以上就是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十堰市企业拆迁补偿方案法律主观: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 征地补偿安置 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
补偿标准:
耕地:
55400元亩;
菜地:
78668元亩;
果园:
60940元亩;
茶园:
60940元亩;
精养鱼池:
60940元亩;
林地:
38780元亩;
未利用地:
2216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
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
补偿标准:
耕地:
49800元亩;
菜地:
70716元亩;
果园:
54780元亩;
茶园:
54780元亩;
精养鱼池:
54780元亩;
林地:
34860元亩;
未利用地:
249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
方滩乡、西沟乡。
补偿标准:
耕地:
34880元亩;
菜地:
49529元亩;
果园:
38368元亩;
茶园:
38368元亩;
精养鱼池:
38368元亩;
林地:
24416元亩;
未利用地:
17440元亩。
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1、十堰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2、十堰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办法
3、十堰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政策
4、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5、十堰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6、十堰市拆迁补偿标准
7、十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8、2021年十堰城市拆迁补偿
9、十堰市2021年拆迁
10、十堰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十堰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十堰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十堰有哪些小区有望拆迁,郧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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