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可认为无效有哪几种情形
二、拆迁补偿协议怎么确认无效?法律分析: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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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拆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被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拆迁协议的无效。
被委托人转委托无效,由于拆迁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若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
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此次拆迁的补偿形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房屋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则被拆迁人无法得知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均应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作价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
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
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由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如果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应当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
如果没有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补偿的政策判决货币安置。
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
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致拆迁协议安置房源无法落实,应判令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安置或支付同等价值的货币。
五、房屋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被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拆迁协议的无效。
被委托人转委托无效,由于拆迁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若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
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此次拆迁的补偿形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房屋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则被拆迁人无法得知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均应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作价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
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
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由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如果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应当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
如果没有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补偿的政策判决货币安置。
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
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致拆迁协议安置房源无法落实,应判令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安置或支付同等价值的货币。
六、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情形法律分析: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申请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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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协议无效成功案例,房屋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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