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摘要:本文介绍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东西湖区拆迁规划,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东湖风景区拆迁补偿标准,东西湖拆迁补偿方案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一、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 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t 4.8468\t三级区片\t 8.21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10]264 、265 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 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东湖风景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 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t 4.8468\t三级区片\t 8.21\t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10]264 、265 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 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南京市栖霞区拆迁公告

栖霞区拆迁办地址电话

南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南京市栖霞区拆迁政策

栖霞区拆迁办电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三、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2021年武汉市东西湖区的老旧改造项目之一为吴家山街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中需要改造的小区共30个,包括:

额头湾小区、二支沟小区、富丽雅小区、团结楼小区、阳光院子小区、东建小区、中建三局小区、教校小区、卫生局小区、司法局小区、防爆队小区、三秀路城建小区、实验小学宿舍、乐佳1栋、商业小区、雅心苑小区、开屏里小区、城管、交通小区、法院宿舍、圆梦佳园、荷花苑、吴北路5号派出所院内、黄鹤小区、东兴南径河小区、广水酒店小区、科委宿舍片区、海景小区、丽山小区、四中宿舍。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础类设施改造,完善类设施改造和提升类设施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东西湖区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 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t 4.8468\t三级区片\t 8.21\t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10]264 、265 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 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 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t 4.8468\t三级区片\t 8.21\t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10]264 、265 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 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东西湖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栖霞区西岗(街道)东湖村、东阳(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街道范围内集体土地8.5529 公顷。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南京中电熊猫供应链二期地块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及补偿标准

东湖村湖后组\t 4.8468\t三级区片\t 8.21\t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拟按(宁政发[2010]265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标准执行。

东湖村湖东组\t0.0005\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湖堤组\t0.974\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罗一组\t0.0421\t三级区片\t8.21

东湖村村集体\t2.0477\t三级区片\t8.21

东阳社区东阳一组\t0.6418\t三级区片\t8.21

三、拟安置途径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10]264 、265 号、宁政发[2015]124 号)文件规定,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安置方案为准。

四、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

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 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多少

3、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4、栖霞区2021拆迁

5、2020栖霞区拆迁落实

6、栖霞区拆迁公告

7、栖霞区拆迁房子

8、栖霞区拆迁规划

9、栖霞区拆迁办地址

10、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栖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东湖村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