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违约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单方面更改安置方法,除非与被拆迁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意味着,一旦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方不能单方面更改安置方法。
如果拆迁方确实需要更改安置方法,应当与被拆迁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被拆迁方有权要求拆迁方按照原协议履行义务,或者同意更改安置方法并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被拆迁方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拆迁方违约后不能单方面更改安置方法,而应当与被拆迁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
二、房屋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吗法律分析:
当拆迁安置协议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可以作为补偿方式之一。
同时,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因违约而导致的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当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损害了对方权益的,应当依照协议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拆迁补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外,一般应当依照约定的数额计算违约金。
以上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当事人维权的依据,违反合同约定的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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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安置协议违约怎么办?法律分析:
1、正常情况下,动迁协议是不可能改变姓名的,除非和动迁组内部关系很好。
2、如果动迁协议按照合适的方法变更了名字,那么等整个小区房子竣工以后,到交易中心办理各家产证,产证名字应该与动迁协议姓名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安置人吗律师解答:
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的处理是:
未按期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涉诉承租人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腾退过渡房屋的,可以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效合同的,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合同履行瑕疵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补偿或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问题怎么办理?律师解答:
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的处理是:
未按期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涉诉承租人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腾退过渡房屋的,可以裁决被拆迁人按期搬迁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效合同的,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合同履行瑕疵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补偿或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先拆迁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违法吗?法律分析:
当拆迁安置协议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可以作为补偿方式之一。
同时,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因违约而导致的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五条:
《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当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损害了对方权益的,应当依照协议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拆迁补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外,一般应当依照约定的数额计算违约金。
以上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当事人维权的依据,违反合同约定的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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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问题怎么办理?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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