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口头承诺提高补偿金后违约,被拆迁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
虽然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口头承诺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由于口头协议难以取证,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维权途径
收集证据:被拆迁方应尽可能收集与口头承诺相关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拆迁方确实做出过提高补偿金的承诺。
协商解决: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被拆迁方可以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承诺并提高补偿金。如果拆迁方同意履行承诺,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以确认。
诉讼途径:如果协商无果,被拆迁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拆迁方的违约行为以及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虽然口头协议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但双方之间的口头承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此,在拆迁方违约的情况下,被拆迁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虽然拆迁方的口头承诺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但被拆迁方仍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维权过程中,被拆迁方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二、补偿不合理,如何和拆迁方谈判一、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拆迁维权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
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口头协议对方不承认了
●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拆迁口头协议有效吗
●拆迁协议谁签字有效
●拆迁谈不拢最后怎么处理
●什么叫协议拆迁
●口头协议能打官司吗
●协议拆迁合法吗
三、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维权一、拆迁协议签完补偿有提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补偿款还有可能提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更高的征地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如何要求提高赔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二、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的情形有哪些?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四、拆迁协议签完补偿有提高拆迁补偿协议补偿费可以协商
拆迁补偿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依照合同性质,合同双方是可以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订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只规定了房屋的最低价格。
因此,一定要注意,如果对于拆迁补偿费不满意,可以与拆迁方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诉求。
一、拆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二、拆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拆迁补偿款可以协商吗拆迁补偿协议补偿费可以协商
拆迁补偿协议的本质是一种合同,依照合同性质,合同双方是可以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签订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只规定了房屋的最低价格。
因此,一定要注意,如果对于拆迁补偿费不满意,可以与拆迁方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诉求。
一、拆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二、拆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拆迁合同违约补偿规定是什么一、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拆迁维权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
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1、拆迁口头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2、拆迁口头承诺
3、拆迁人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应
4、口头答应的拆迁款不给
5、口头协议造成的损失谁来担
6、口头协议互换土地是否有法律效力
7、口头协议违约赔偿标准
8、口头协议土地纠纷
9、协商拆迁
10、口头协议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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