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被征用的时候,一般国家都会进行赔偿的,这个就是属于土地赔偿的部分,在进行土地赔偿的过程中主要有房屋补偿或者是货币补偿,那么具体的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一、宜宾征地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2)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参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照就近靠户型、征收一套对应安置一套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并根据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
(3)对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照不低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补差款。
3.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评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偿。
1.征收商业、办公、旅馆业、仓储以及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企业空地),按照20元\u002F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2.征收仓储、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涉及货物转运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的,资产搬迁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资产搬迁补偿费。
3.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1200元\u002F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的,按照每户800元\u002F月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每月10元\u002F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6个月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附件1)的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内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
3.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得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
二、政策性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和除工业企业外的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政策性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政策性补助包括购房补助、物管费补助、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政策性补助包括物管费补助、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
(一)购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二)物管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元\u002F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
天然气、水表、电表、热水器等室内基本设施的初装费和迁移费,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标准》(附件2)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如果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包括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如果安置房屋已安装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助。
二、四川宜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
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宜宾拆迁补偿标准
●宜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宜宾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无房本房屋拆迁补偿
●宜宾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三、宜宾市最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宜宾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宜宾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都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按规定支付的
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金华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五、宜宾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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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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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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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是:
1.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2.按规定支付的
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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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主要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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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宜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一般有哪些?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
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法律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
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
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具体的倍数确定为: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
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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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宜宾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宜宾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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