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
可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6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可见作为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承包地被征收时,获得赔偿的依据。但是,其作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涉及范围较小,没有提到宅基地和房屋征收时的解决方法,也没有规定高级士官及军官、正常退休的军人的相关的权利。
二、农村户口当兵土地收回吗
不收回,当兵土地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以上知识就是对“军人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土地征收补偿款有的时候不是一笔小数目,现役军人本身就为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仅仅是因为当了军人就拿不到土地征收补偿款了,于情于理对军人来说都非常的不公平。军人家属到时候具体还要看本地政府的政策了。
二、现役军官农村土地补偿现役军人是否可以拿到土地征收补偿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6条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这是目前唯一能找到的全国性法律依据,可以作为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承包地被征收时,获得赔偿的依据。
但是,其作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涉及范围较小,没有提到宅基地和房屋征收时的解决方法,也没有规定高级士官及军官、正常退休的军人的相关的权利。
地方条例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
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不明确和容易产生纠纷损害军人军属利益的相关内容做出了拓展和细化规定。
虽然很多省市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但很多情况下会参照这些地方的法规。
三、现役军人是否可以拿到土地征收补偿款法律分析:
部队的土地国家是无偿划拨的,军队的申请在获得通过后,他们无偿使用土地。
这些土地它只能依法使用,不能传让和出租。
如果军队不用土地了,国家会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地方政府可以收回,也可以无偿交给地方,军队如果在异地新建军营或基地,国家会再拨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部队土地收回怎么补偿一、现役军人是否享受征地补偿
(一)义务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两年。
可见,与在读高校学生的户籍迁出制度类似,具有暂时性。
但是与在读高校学生不同的是,义务兵的村民待遇问题分为了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安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由此可见,义务兵并没有脱离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性质,在其退役后原则上仍然要以土地耕种为其生活的主要物质保障。
因此,对于这类义务兵原则上仍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各个方面不应有异。
2、法律规定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规定安排工作。
即此类义务兵家居城镇的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对于这类义务兵,由于其退役后的生活已由国家在城镇地区妥善安排,有固定的职业及收入保障,基本已脱离依靠土地谋生的生活状况,脱离了农民身份,因此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二)志愿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1、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义务兵退役安置。
如果户籍迁回原籍落户。
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受益分配权、分配征收土地款,应当予以支持。
2、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与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
服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对于此类服役满十年的志愿兵,因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可能真正改变农村籍志愿兵的身份,故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五、现役军人是否享受征地补偿一、现役军人是否享受征地补偿
(一)义务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为两年。
可见,与在读高校学生的户籍迁出制度类似,具有暂时性。
但是与在读高校学生不同的是,义务兵的村民待遇问题分为了两种情况。
1、法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安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由此可见,义务兵并没有脱离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性质,在其退役后原则上仍然要以土地耕种为其生活的主要物质保障。
因此,对于这类义务兵原则上仍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各个方面不应有异。
2、法律规定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规定安排工作。
即此类义务兵家居城镇的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对于这类义务兵,由于其退役后的生活已由国家在城镇地区妥善安排,有固定的职业及收入保障,基本已脱离依靠土地谋生的生活状况,脱离了农民身份,因此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二)志愿兵能否分征地补偿
1、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义务兵退役安置。
如果户籍迁回原籍落户。
要求享有村民同等受益分配权、分配征收土地款,应当予以支持。
2、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与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
服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对于此类服役满十年的志愿兵,因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可能真正改变农村籍志愿兵的身份,故其在原居住地村、组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六、部队征用土地赔偿标准现役军人是否可以拿到土地征收补偿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6条规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这是目前唯一能找到的全国性法律依据,可以作为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承包地被征收时,获得赔偿的依据。
但是,其作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涉及范围较小,没有提到宅基地和房屋征收时的解决方法,也没有规定高级士官及军官、正常退休的军人的相关的权利。
地方条例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
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
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不明确和容易产生纠纷损害军人军属利益的相关内容做出了拓展和细化规定。
虽然很多省市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但很多情况下会参照这些地方的法规。
1、军人拆迁政策
2、军人是否享受拆迁补助
3、军人拆迁有优惠吗
4、现役军人拆迁补偿
5、军人拆迁安置
6、现役军人拆迁
7、军人家拆迁
8、关于现役军人在拆迁上的政策
9、军属拆迁
10、军人 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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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现役军人是否享受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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