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
1.在经过相关的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下确立的粮食、棉花、油脂作物生产基地范围内的耕地区域;
2.具备良好的水利工程设施及其水土保持功能的耕地区域,这些区域正处在进行改造计划期间,同时也包括潜在的中、低产能耕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学研究以及教育实验田地。
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长期规划,在铁路、公路等交通路线附近,城市、村落、集中居住区周围的耕地区域,应该被优先纳入到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基本农田养殖场强拆如何办
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所以基本农田上建的养殖场本来就应当被拆除,如果建造人没有按照规定拆除的,是可以强拆的。但是强拆前,需要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下达建筑物性质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流程,并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才能强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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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基本农田相关规定,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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