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如何拆迁补偿?
1、集体企业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被拆迁方在限定期限不搬迁怎么办?
1、被拆迁方在限定期限不搬迁,可以申请强制拆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产权清晰;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3)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所有的被拆迁方都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吗?
1、并非所有的被拆迁方都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4)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
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企业被拆迁,拆迁方一般都需要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当然具体的补偿数额,是需协商确定的。如果停产停业不是拆迁造成的,则不用支付此类补偿。若是对集体企业如何拆迁补偿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明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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